淺談執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
作者:陶建清 發布時間:2009-09-27 瀏覽次數:1237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一人公司、家族式公司不斷增加,公司法人作為被執行主體的案件大量增加,在執行工作中經常遇到公司股東為逃避公司債務而抽逃、轉移公司財產,使公司償債能力喪失,這在被執行主體為一些家族式的私營公司中表現得尤為突出,為此執行階段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與追加尤為重要。筆者認為這種情況應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在抽逃、轉移財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一、在執行階段,由執行機構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轉移公司財產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在實體和程序上均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執行規定)第81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被撤消、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如前所述,這里的“開辦單位”,實際上就是指公司投資者,即公司股東。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不足清償的,自然包含抽逃、轉移的財產。《執行規定》第83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本規定裁定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辦理。”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執行中的執行裁決權,對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程序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辦理。實踐中行使這一權力時,由合議庭進行合議,重大復雜的案件可報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公司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據此,被執行人公司的股東為逃避公司債務,而抽逃、轉移公司財產,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條規定為我們在該種情況下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提供了實體法上的依據。
二、公司是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不僅僅是以注冊資金承擔責任。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是以全部財產而不僅僅是以注冊資金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注冊資金是公司在設立時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實收的股本總額。公司在設立后經營取得的財產與注冊資金同屬公司的財產,公司是以此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而不僅僅以設立時的注冊資金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因此不能將變更或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條件僅僅限定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轉移注冊資金上,只要查明公司股東為逃避公司債務而抽逃、轉移公司財產的,就可以由執行機構裁定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在抽逃、轉移財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此新公司法關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為我們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證明公司股東抽逃、轉移財產的證據相對抽逃、轉移的資金是否屬于注冊資金較容易取得,能保證執行的效率。在執行階段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變更與追加的被執行主體心服口服。在執行工作中,查明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金是否屬實,公司股東抽逃、轉移的資金是否屬于注冊資金十分困難,一般需經過審計等,并需得到被執行人的配合,期限較長,有時也很難查清抽逃、轉移的資金是否是注冊資金,對設立時間較長的公司更是如此。這不利于案件的執行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調查取得股東抽逃、轉移公司財產的證據就較容易,一般從公司在銀行賬戶的業務檔案中即可查到,執行機構可據此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這有利于案件的順利執結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實際執行工作中,筆者曾執行過類似的案件,被執行人為家族式的私營公司,已明確查明了公司的股東為逃避債務而轉移了公司的資金100萬元于個人名下,使公司成為一個空殼而喪失了償債能力,但不能查明其轉移的資金是否屬注冊資金,這種情況如果不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就會使案件成為一個死案,而使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成為一紙空文,從而使公司股東以抽逃、轉移公司財產的違法方式而逃避公司債務的目的得逞。
總之,在執行階段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條件不能僅限定在股東抽逃、轉移注冊資金上,追加的條件應當限定在股東轉移公司財產上,一經發現公司股東為逃避公司債務,抽逃、轉移公司財產,無論該財產是否屬于注冊資金,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可由執行機構直接裁定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在抽逃、轉移財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