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因女友提出分手,轉而怨恨當初的介紹人,用鐵錘將媒人的頭部打傷,在被公安機關拘留7天后,近日,黃某又被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判令向受害人于某賠償各項損失7564.46元。

原告于某與被告黃某系某公司同事,黃某對本單位的姑娘小趙平日頗有好感,卻又礙于情面難以表達,為此黃某找到與小趙較為熟悉的同事于某幫忙說媒。經于某說合,小趙同意和黃某交往,高興之下,黃某便約小趙、于某等人一起吃了頓飯。后在交往中,小趙發現兩人性格不合,于是提出分手,黃某為此心情一度郁悶,無心工作,進而怨恨于某未盡到紅娘的責任。200925日中午,于某見黃某悶悶不樂,出于開導便邀黃某一起午餐,黃某不但不聽開導,反而因此更加心懷恨意,于是趁于某等電梯無心防備之際,用準備好的榔頭從背后敲打于某的頭部幾下,致其受傷住院,所幸于某只構成輕微傷。黃某第二天即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7天。因黃某未能賠償于某的損失,為此于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被告黃某采用故意傷害方式致原告受傷,其雖被行政拘留7天,仍應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