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丈夫去逝留遺產 繼母繼子財產起爭議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9-17 瀏覽次數:741
本網鹽城訊:現年八十有余的王老太與失去妻子的韓某老夫組合家庭,后韓老生病去逝,留有遺產,因遺產分割問題韓老之女與王老太發生糾紛,王老太一氣之下將韓老子女告上法庭。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韓老原妻顏某于1985年病故,韓老便于王老太1989年11月17日同居生活,韓老于2008年3月14日病故,韓老與前妻生有七個子女,對遺產繼承王老太與韓老七子女有爭議,王老太便于2009年1月訴來本院,要求對座落于合德鎮某小區3樓房屋即86.48平方米和12萬元存款進行分割, 給付王老太應得的韓老遺產份額11萬元。審理中,韓老七個子女認為房屋是韓老個人財產,12萬元存款不存在,王老太對分割12萬元遺產的請求表示放棄,對房產的分割主張5萬元。王老太與韓老同居前,韓老與前妻及其子女居住西興街,1999年縣政府拆遷時,將該房拆除120.16平方米,自己購置了坐落于爭議安置房86.48平方米,又將31.74平方米轉入戴某戶合并安置,戴某給付韓老5399.2元,韓老取得拆遷補償款53418.25元,安置房價款57595.68元,相抵后實交房款4177.43元。庭審中,雙方對該房議價16萬元。王老太陳述購買安置房后,經和韓老裝璜后居住至今,韓老認可裝璜,但認為裝璜款中有出讓給戴某31.74平方米安置房價款在內,王老太認為戴某給付的5399.20元已補交購房差價。韓老于2008年2月14日到射陽縣公正處立遺囑,明確與王老太共同生活期間的住房和西興街未拆遷的二間房屋,屬于自已的財產由七個子女共同繼承(即本案被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王老太與被告之父韓老于1989年11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至1998年,應屬事實婚姻關系,期間購置的座落于射陽縣合德鎮某小區三樓房屋及室內財物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韓老死前對房產辦理遺囑公正,明確將房產中屬于自己的部份,讓七個子女繼承,不違背法律規定,韓老太要求對韓老自己部份之外的財產, 要求繼承應予支持;但該房的產生是韓老與前妻顏某生前的部份房屋拆遷政府補償金57595.68元購買,雖經裝璜后使用多年,但韓老前妻顏某死后,未發生繼承,故這這部份投入應視為韓某個人財產,應當在現房產價款16萬中剔除,余102484.32元應為王老太與韓老共同財產,王老太應享有一半的份額,另一半應為同一繼承順序的原、被告共同分配,兩項合計原告應得該房價款57648.43元,鑒于原告對這項請求僅主張5萬元,低于應得份額,本院應按其請求標的裁判;因原告分得該房的小部份,宜將該房產歸并給被告;原告對第二個訴訟請求在本案中放棄主張, 本院應當準許。遂作出爭議房屋(含附房財物)歸韓老七個子女所有,七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老太人民幣5萬元,原告王老太同時將該房屋(含附房財物)交付七被告。最終,遺產大戰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