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意外摔倒后死亡 老年公寓被判賠償
作者:慶妍 發布時間:2009-09-16 瀏覽次數:724
本網南京訊:今年年初,王家麗、王家媛姐妹倆為了給年近八旬的老父親更周全的照顧,特地將老人送到了福康老年公寓,在簽訂了寄養合同后,老人便入住該老年公寓。誰知入住后僅僅才3個月,老人卻在一次洗澡后發生意外,在獨自上樓梯時摔倒身亡。為討說法,姐妹倆將福康老年公寓告到了秦淮區人民法院。
原告:作為專業護理機構,被告并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老年公寓:合同中有明確約定,老年公寓不應承擔責任
福康老年公寓認為,根據其與原告簽訂了寄養合同,由原告將其父親寄養在被告處,合同明確約定:“一、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提供吃、住等日常生活護理。乙方同意甲方所提供的居住環境、配套設施、收費標準及各項服務。二、老人入院時,須持有區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或體檢合格證,無傳染病、皮膚病等。如發現有隱瞞此病患者,一經查實,甲方有權退回。由此造成的他人損失和院方損失由乙方全額負責。三、乙方入院期間,發生患病、重病、病危或突然猝死等意外,甲方應當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當及時來院處理,否則后果自負。四、由于老人、傷殘、生命體征脆弱,不可抗逆因素較多,摔傷、意外危害隱患隨時可能發生,院方事發前難有預見和把握。乙方應對此有所認知、認可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而且原告父親在老年公寓是自理級別,老年公寓只提供基本的吃、住等服務,現其因洗澡上樓梯摔倒以致死亡與被告無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責任。被告同時認為,隨著社會不斷步入老年社會,需要進入公寓的要求不斷加大,而被告只是個民辦老年公寓,是為老人提供了便利,本身就是回報低的行業,如果因為該案由被告承擔責任,會導致類似的公寓沒有生存基礎。
法院:合同中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經過審理,秦淮法院認為,兩原告根據合同約定將其父親交由被告寄養,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照看義務,現被告在兩原告父親洗澡之后,疏于看護,并讓其獨自上樓梯,以致造成老人摔倒并最終死亡,因此,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至于被告辯稱老人在寄養時是自理級別的意見,法院認為,老人在寄養時是自理級別并不意味著被告在其洗澡后可以免于看護,被告仍應對老人摔倒并最終死亡的結果承擔違約責任。另對于被告認為根據雙方寄養合同第四條規定,被告死亡應屬意外,不應當由被告承擔責任的觀點,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合同中有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免責條款無效,且該條款也是加重對方責任,免除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顯屬無效,福康老年公寓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秦淮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承擔賠償責任,合計人民幣98664元。(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