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同居未“同房” 夫妻分手返禮金
作者:陳勇 發(fā)布時間:2009-09-15 瀏覽次數:595
本網鹽城訊:丈夫與妻子登記結婚后,雙方雖同居生活,但未能行夫妻之禮即“同房”,后丈夫訴訟妻子要求離婚并返還禮金。近日,射陽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特殊的離婚糾紛案。
丈夫耿某與妻子時某于2008年9月9日經人介紹相識,雙方于2008年12月7日按農村風俗訂親儀式,2008年12月20日雙方登記結婚,2009年1月22日舉行結婚儀式,耿某與被告時某結婚前共向時某支付禮金及禮品合計3萬余元,因雙方雖同居生活,但未過夫妻生活,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后耿某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妻子時某離婚,并返還禮金及禮品。
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劉必勝通過分別做雙方當事人及親友的思想工作,從法律與人情入手,最終雙方思想緩和,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一致達成婚姻離異,時某返還耿某禮金17000元的調解意見,一對怨偶最終和睦的分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