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護,走近刑事被害人??常州中院著力推進刑事被害人保護工作調查
作者:轉載《人民法院報》 發布時間:2009-09-15 瀏覽次數:2332
司法保護,走近刑事被害人
??常州中院著力推進刑事被害人保護工作調查
近年來,江蘇省常州市兩級法院認真貫徹實施“人民司法為人民”的司法理念,帶著深厚感情去辦案,不斷強化刑事被害人的當事人地位,力求創新舉措保護被害人權利,切實增強被害人的社會安全感、滿意度,讓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溫暖。
保障刑事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利
常州市兩級法院把不斷提高被害人的訴訟參與程度作為其權利保障的核心,依法保證其充分地參與訴訟,努力使其以看得見、感受得到的方式實現訴求。
保障被害人追訴犯罪權
【做法】無論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常州兩級法院均充分尊重、依法保障被害人享有相對獨立的追訴權。一是被害人有權提出訴訟請求,公訴人在庭審中宣讀起訴書后,充分保證被害人就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提出意見,并記錄在案。二是針對公安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保障被害人充分行使自訴權,避免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尊重被害人不起訴的權利。三是保持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把告知符合條件的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作為應盡的義務,把指導其參與訴訟作為應盡的責任,尊重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自主選擇。四是在有多名被害人的案件中,引導其推舉代表參與訴訟,使保護被害人訴訟權利與訴訟經濟效率相統一。被害人請求殘疾賠償金等,需進行司法鑒定而又經濟困難的,及時緩、減、免鑒定費等相關費用,讓其打得起官司。
【案例】在一起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案件中,被告人畏罪潛逃三年后,才被抓獲。被告人辯稱,該案被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時,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限,故請求駁回被害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效問題,現有司法解釋有原則性規定,但不能簡單地硬套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應在尊重當事人自主選擇的基礎上區別對待,充分保護被害人相對獨立的追訴權。法院受理并依法審理該案被害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后,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
【做法】常州兩級法院強化被害人相對獨立的地位,保證其更好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防止被害人僅被作為證人對待。凡有被害人的案件,均通知被害人出庭參加訴訟,使其目睹正義的實現過程,尊重其根據個人意愿是否參與訴訟的自主選擇。保障被害人充分行使程序權利,如申請回避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行和解或者撤訴權等。認真履行告知、釋明義務,及時明確地向被害人告知其所處的訴訟地位、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盡的訴訟義務,保障其充分地參與庭審;及時明確地告知案件的審理進展情況,如審理程序變更、延期審理等,使其第一時間獲取案件相關的信息;及時明確地告知裁判的結果,做好釋疑解惑工作,爭取其對刑事審判的理解和支持。進一步規范委托代理制度,尊重被害人對委托代理的選擇權,保證代理人依法行使職權;對代理律師主動辭去委托的,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法定事由,有效保證被害人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案例】在趙敬迎故意傷害一案中,被害人經濟確有困難,且因身體受重傷而訴訟能力大大減弱,法院遂為其指定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有效保護了其合法權益。
保障被害人意見建議權
【做法】常州法院充分注意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害和肉體、精神痛苦,保障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發表對證據和案件的意見,并把充分聽取其意見建議作為質證、認證的重要程序。在此基礎上,引導被害人在法庭調查結束之后,依據法律的規定和查明的事實,全面考慮影響量刑的因素,提出從輕或從重的量刑建議,避免因報復心理而不正常行使量刑建議。引導被害人正確對待公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的量刑意見,有不同觀點時以合理的方式表達自己的主張。對被害人合理的量刑建議,依法予以采納;不合理的,做好法律釋明,講清不采納的理由。實踐中,對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致人死亡的案件,均充分聽取、認真考慮被害方的量刑意見,爭取其對判決結果的認同。對于被告人悔罪或其親屬積極幫助賠償的案件,被害方予以諒解并提出從輕量刑建議的,一般考慮采納,并記錄在案。對于人身傷害類案件,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被告人可能判處緩刑的,先征求被害人的量刑意見,無特殊情況的,均予以充分考慮。
【案例】在王復興故意殺人案中,公訴機關指控其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害方向法院提交了有村民簽名的申請報告,言辭特別激烈,要求嚴懲兇手。法院充分聽取該量刑建議,并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和情節,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復興死緩,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計人民幣175384元。
保障被害人隱私權
【做法】為了充分發揮被害人在揭露犯罪中的作用,常州兩級法院從細節上完善對被害人人身、隱私保護的內容,著重在保證被害人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查明案件事實,防止被害人再次受害。對性攻擊等特定犯罪的被害人,確系查明案件真相所必需,才在被告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就所涉個人隱私問題進行詢問。對于涉及被害人隱私的案件,嚴格不公開審理,管控好庭審現場。
【案例】在王三林等15人涉黑案件中,法院盡可能設身處地地保護被害人安全,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幫助其克服畏懼心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審理附帶民事部分時,為減輕被害人的恐懼感,努力促成被告人與其達成調解協議,當庭支付完畢,妥善解決了賠償問題;并將首犯被判重刑的信息及時告知被害人,穩定其情緒。
加大刑事被害人權益保護力度
常州市兩級法院充分保障被害人獲得合法、合理的物質賠償和必要的困難救助,并從思想上撫慰好其心理,使其及時從被害后果中獲得恢復,有效修復了被破壞的社會關系。
加大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力度
【做法】常州兩級法院把促進被告人主動賠償貫穿刑事審判全過程,努力以最短的時間、最快的速度讓被害人得到應有的賠償。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詳細閱看卷宗材料,摸清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并及時將附帶民事訴狀送達被告人,告知其有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責任和義務,釋明積極賠償的法律后果。了解可以為被告人提供賠償幫助的人員,無論是親屬還是朋友,或電話聯系,或書面通知,或上門尋找,設法取得聯系后轉達被告人的賠償意愿,并宣傳刑事政策,動員他們積極為被告人籌集賠償款項。針對被害方提出的賠償請求,依照法律規定,準確計算賠償數額,保證調解協議得到實際履行。對情緒對立、結怨深、難以調處的案件,動員律師、代理人等力量參與調解,還組織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有效提高調解成功率。對于按照法律規定賠償依據不足的矛盾易激化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如非法行醫與被害人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但客觀上被害人已死亡類案件,不就案辦案、機械辦案,輕易判決駁回被害方的訴訟請求,而是結合案件事實、雙方經濟狀況等,合情合理地維護好被害人權益。
【案例】在被告人張文炳故意傷害案中,張文炳與被害人胡某因吃飯敬酒產生矛盾而毆斗,后胡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案發后,被害人近親屬生活陷入困境,要求賠償20多萬元并嚴懲兇手。主審法官先傾聽雙方的意見,歸納出矛盾根源、爭議焦點,對癥下藥進行說服教育,引導雙方理智地解決問題。經過幾次工作,雙方當事人都認識到是在一件小事上不冷靜才導致嚴重的后果,產生了相互諒解的心態。被害人親屬當庭拿到17萬賠償款時,對法院連聲表示感謝,并提交請求書,希望從輕處罰被告人。
加大退賠追贓力度
【做法】常州兩級法院及時解決群眾合理的司法消費需求,有效恢復被害人受損的物質利益。對被告人有可賠財產但因故無法調解成功的案件,采用訴訟保全等方法,有效地保證被害人能依據判決得到實際的賠償。另一方面,對于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如盜竊、詐騙、搶奪等,積極聯系被告人親友,告知政策,努力說服他們協助被告人退贓、退賠,為被告人爭取從寬處理的機會。對于無力退贓、退賠的,依法判決退賠、追繳,并告知被害人可根據生效判決,請求司法機關幫助追贓。對被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賠償款和財產刑的,均按照先賠后罰的原則,優先保障被害人獲得賠償的權利;對于賠償后仍有財產的,再繳作罰金或作為沒收的財產。對積極退贓或積極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被告人,一般都視為悔罪態度較好,予以從寬量刑。
【案例】在史海陽故意殺死表妹并分尸一案中,法院充分考慮被害方的意見,依法查封了被告人的住房一套,并向常州市房產管理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保證了該案附帶民事部分判決的有效履行。
加大困難救助力度
【做法】常州兩級法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進一步完善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機制,以救急為主,適當救窮,積極幫助經濟確有困難的被害人走出生活、醫療困境,努力扶危濟困、化解矛盾。向黨委、人大、政府及時、充分匯報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的適用規則、適用情況和適用效果,積極依靠黨委領導,進一步拓寬渠道,爭取財政支持。
【案例】被告人張文權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被害方沒有得到判決的16萬余元賠償,被害方家中兩位老人均年逾七旬,三個未成年子女輟學打工,不得已賣掉兩間平房還債。法院受理該案的執行申請后,充分關注弱勢群體的消費需求,注重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遂給被害方發放了2萬元困難救助金。
關注刑事被害人心理創傷救助 關注被害人心理援助
【做法】被害人希望獲得物質賠償,這是主要方面,但不是全部,耐心細致的心理疏導和精神撫慰同樣重要。為此,常州兩級法院注重從思想上疏導被害人的心理,真情撫慰好被害人的心靈創傷。對刑事自訴等輕微刑事案件,均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積極推動當事人和解,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對被告人因實際困難無法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除矛盾易激化的以外,均及時作出判決,讓被害人目睹被告人得到應有的懲罰,滿足其追究犯罪的內心期盼。從精神上撫慰被害人的情感,讓被害人真實地感受到關懷與溫暖,使刑事訴訟成為撫慰被害人創傷的“良藥”。想方設法緩解被害人的怨恨情緒,消除其報復念頭,引導其理智地表達訴求,爭取被害人無申訴上訪、無矛盾激化。
【案例】在丁桂芳詐騙案庭審中,被告人供述了贓款的去向,法院遂中止審理,建議公訴機關補充偵查。雖然贓款的去向最終未能查明,被害人沒有得到充分的追償,但其真切地感受到法官一心為民的作風,認為法院已盡心竭力維護其權益,遂連聲表示感謝并認可。
關注被害人司法滿意度
【做法】常州市兩級法院努力給被害人以關愛,不斷提升人性化執法水平。他們把刑事審判的落腳點放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去把握,充分考慮被害人對社會治安的感受,最大限度地滿足被害人對刑事審判的期盼,贏得被害人對刑事審判的認同,增強被害人對刑事審判的信賴,進而提高了被害人的滿意程度。
【案例】在胡五六、胡四九、成旺勝、周永陽故意傷害案中,四被告人乘坐公交車企圖扒竊,被害人言某某當場揭穿胡五六等人的身份,后被毆打致死。案發后,被害人之長女給法院寫信,請求為父伸張正義,討回公道。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先找被害人之長女談話,進行心理疏導,并作相關法律釋明,幫助其于次日順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庭審中,充分保障原告人的申請回避、發問、質證等權利;在發現求償數額計算有誤時,引導其按照剛公布的上一年度新標準重新計算數額。四被告人均構成自首,但鑒于本案情節,并考慮到被害方的量刑意見后,法院決定對胡五六、胡四九不予從輕處罰,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兩人死緩,同時判處成旺勝、周永陽兩人無期徒刑。被害人尸體因經濟原因未火化,承辦法官了解這一情況后主動協調民政部門,為其減免了大部分火化費用。根據案件審理查清的事實,庭里向常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建議授予被害人言某某“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榮譽稱號,后被采納。總之,以對被告人嚴厲的制裁及對被害方人文的關懷,讓死者瞑目九泉、讓生者銘感于心。事后,被害方向承辦法官送來上書“秉公執法維護正義”的錦旗一面,向庭長寄來感謝信一封,衷心表達謝意。
構建便利有效的司法救濟渠道
常州中院院長 姜洪魯
去年以來,常州法院經過研究探索,在各項審判執行工作中著力構建“便利、有效、低成本”的司法救濟渠道。
筆者認為,我國在刑事司法領域,立法、實踐和理論研究更多地強調犯罪人權益保護,卻相對忽視了刑事被害人的權益。由于立法的不足,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保障尚存在不少問題,不但缺少實體權利,而且在刑事訴訟中,也沒有其應有的訴訟地位和權利,導致一些被害人無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護。因此,構架良好的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模式,給被害人有力的法律救濟,可以彰顯刑事法律之價值,反映我國刑事司法理念的日益成熟、刑事司法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刑事司法文明的日益進步,對助推和諧司法、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為此,常州市法院按照“便利、有效、低成本”司法救濟渠道的構建要求,勇于實踐,創新舉措,積極保護被害人權利和為被害人服務,不斷提高被害人的訴訟參與程度、權益恢復程度、安全幸福程度,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促使刑事被害人司法保護工作步入了良性發展軌道。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常州法院將努力打造常州的特色亮點:即以人民滿意為前提,以群眾需求為基礎,以強化意識、提高能力為手段,以審判執行工作為中心,全面構建“便利、有效、低成本”的司法救濟渠道。下一步,全院將繼續深化研究、深化教育、深化實踐,緊緊抓住司法人民性的核心內容和基本要求,找準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的結合點、切入點和著力點,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把刑事審判等各項工作主動融入到人民群眾的需求中,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體會到、享受到法院司法改革和科學發展的成果。
(謝國勤 朱 帥 )
2009、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