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期間才起訴 保證責任被免除
作者:韓濤 發布時間:2009-09-08 瀏覽次數:642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夏某于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程某與原告戴某未約定保證期間,原告戴某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被告程某承擔保證責任。原告戴某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程某承擔保證責任,作為保證人的被告程某應免除保證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戴某對被告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夏某于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程某與原告戴某未約定保證期間,原告戴某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被告程某承擔保證責任。原告戴某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程某承擔保證責任,作為保證人的被告程某應免除保證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戴某對被告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