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98,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因原告戴某在保證期間屆滿后才要求保證人程某承擔保證責任,判決免除了保證人程某的保證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夏某于2008416借原告戴某6萬元,約定于20081016日前歸還。被告程某與原告戴某約定對被告夏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未約定保證期間。原告戴某于200984起訴要求被告夏某承擔還款責任、被告程某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程某與原告戴某未約定保證期間,原告戴某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被告程某承擔保證責任。原告戴某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程某承擔保證責任,作為保證人的被告程某應免除保證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戴某對被告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