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盡管眾親友前來勸說,妻子還是堅持起訴離婚,而這次真的未能讓她和一起生活三十多年的丈夫和好如初。幾個月前,自己私自將夫妻共有的一套閑置住房出租,丈夫知道后,火冒三丈,兩人發生激烈沖突。日前,妻子起訴離婚,崇安法院依法支持其請求,并判決女方得到那套房屋,但需向男方支付經濟補償。

年過五旬的馬琴,上世紀70年代初經人介紹認識了張強,兩人登記結婚。婚后夫妻一直感情尚可,經過兩人努力,兩人生活小康,買了汽車,還有兩套住房。

今年年初,馬琴心想有套住房空在那兒,不如租出去可以賺點錢。未和丈夫商量,馬琴與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協議,將座落于廣益佳苑一套房屋出租給其用于經營。租期3年,年租金為40000元,押金1000元。協議簽訂后,先生向其支付了押金1000元、半年租金20000元。先生取拿到鑰匙后,就開始裝修。

哪知道丈夫知道后,很生氣,后果很嚴重。在先生裝修過程中,馬琴的丈夫前去鬧,稱房子雖然登記在妻子名下,但自己是共有權人,租房協議系妻子的個人行為。丈夫驅趕裝修工人,致使先生不能使用租賃房屋,先生無奈,與馬琴解除雙方簽訂的租房協議,馬琴不得不返還租金、押金,并賠償損失500元。

此事過后,妻子越想越氣,對丈夫心寒,上交起訴書要求離婚,分割雙方財產。日前,崇安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為兩人雖然結婚時間較長,但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兩人在夫妻產生矛盾情況下,不是積極解決,反而激烈沖突,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因此對離婚請求予以準許。經雙方協商,夫妻現居住房、房屋內財產及轎車一輛歸男方所有,閑置房屋及房屋內財產歸女方所有,女方還給予男方一定的經濟補償。(文中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