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應將違法建筑物裁定抵債
作者:李璇 發布時間:2009-08-31 瀏覽次數:1262
案情簡介:某鎮政府與村委會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經村民同意后,租賃農民的承包地建造廠房。后鎮政府因與他人之間的債務糾紛被法院強制執行時,自愿以租賃土地上的房屋抵償他人債務,法院以裁定書確認這種債務清償方式,并要求房產、土地部門協助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
筆者認為,法院的裁定不應確認這種抵債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未經相應的人民政府批準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相關手續,不得作為建設用地。鎮政府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其與村委會之間的土地租賃協議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鎮政府以租代征,違法用地,在該幅土地上的建設行為不能產生合法建造所享有的物權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鎮政府建設的建筑物不具有物權效力,不應受法律的保護,也無權進行處分。人民法院的裁定使違法、無效的合同結果得到司法有效確認,使違法建筑物的轉讓合法化,違反了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此規定,違法建設的后果有兩種,一是被限期拆除;另一種是被沒收。如果違法建設行為受到國土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法院裁定以房產抵債,將與生效的行政處罰相沖突,使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法執行,裁定的違法性顯而易見。如果建筑物未被主管部門依法確認為違法建筑,該房地產能否流轉?回答依然是否定的。除了前述的理由之外,因為土地系集體所有,在未辦理征用手續、也未經政府部門批準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情況下,鎮政府不享有該幅土地使用權,更無權處分該幅土地使用權。無論按照法律規定,還是鎮政府與村委會的約定,該幅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始終歸村集體所有,法院將土地使用權裁定給債權人使用和所有,既違反了法律規定,也侵犯了村委會及承包該地塊的村民的合法權益。
筆者認為,在處理涉及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轉讓時,法院應該嚴格按照法發[2004]5號《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及二十四條要求,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該土地、房屋的權屬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后再進行實體處理,以避免用違法建筑物抵債的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