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履行義務還款 債務人不支付被訴訟 法院依法審理判支持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8-25 瀏覽次數:725
本網鹽城訊:擔保人為債務提供擔保,擔保人履行義務替債務人代為償還債務,后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未果,遂訴訟法院要求債務人支付其向債權人支持的款項。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該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花某向王某借款7000元,原告董某作擔保,由被告所立借據,原、被告簽名為憑,該借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替被告償還此款,即取得擔保追償請求權,有權要求被告向自己償還此款,被告拒不償還顯屬違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擔保借款7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董某7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