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擔保人為債務提供擔保,擔保人履行義務替債務人代為償還債務,后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未果,遂訴訟法院要求債務人支付其向債權人支持的款項。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該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112,花某向王某出據借款7000元,由董某作擔保。事后,花某未能償還,經王某索要,董某償還了此款。董某向花某要求支付代為償還的借款未果,遂于200979訴訟來院要求判決花某償還擔保還款7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花某向王某借款7000元,原告董某作擔保,由被告所立借據,原、被告簽名為憑,該借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替被告償還此款,即取得擔保追償請求權,有權要求被告向自己償還此款,被告拒不償還顯屬違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擔保借款7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董某7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