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變更車道時沒留意,與同向貨車發生碰撞。貨車上滿載的塑料桶滾落至對向車道,造成第三方車子損壞,“塑料桶”是否承擔責任?日前,無錫北塘法院受理了這起連環交通事故賠償案件。

20081224,李欣與同伴駕駛轎車出游,兩輛車子在高速上玩起了“賽車”。變更車道超車時李欣沒留意,與同方向行駛的貨車撞在了一起。貨車撞擊中央護欄,車上的塑料桶紛紛滾落到另一車道,導致殷紅駕駛的轎車撞擊塑料桶,造成其車輛損失。經評估,其車損為6萬余元。經交警認定,李欣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現要求其賠償其損失6萬余元。

朱欣辯稱,其雖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殷紅車子的損失是因為貨車上的塑料桶撞擊造成,故不應由其一人承擔賠償責任。

貨車司機則認為,其所載貨物未超出貨車的護欄高度,不需要捆綁,因李欣所駕轎車的撞擊致其貨車的護欄被撞倒,車內所載塑料桶才會滾落至對向車道將殷紅所有的轎車撞壞,其對于車輛的損害并無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因貨車車廂所載塑料桶高度未超過護欄的高度,在正常行駛過程中不會翻出車外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本起事故是因李欣駕車時與貨車相撞,才導致載重貨車撞擊隔離護欄,車上所載塑料桶滾落的事實發生,因此李欣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貨車司機對殷紅的損失并無過錯,故超出交強險財產損害賠償限額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李欣購買。(文中所用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