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告哥哥訴求繼承父母遺下的房產份額
作者:姚鑫 發布時間:2009-08-17 瀏覽次數:641
本網無錫訊:“哥哥未經全體兄弟姐妹一致同意,就擅自更換該房門鎖安排兒子入住。”年邁父母親去世,留下一套拆遷安置房,五兄妹為爭房屋居住權吵得不可開支。近日,崇安人民法院受理這起弟弟訴哥哥的房屋繼承糾紛案。
幾年前,父母親先后去世,生前父親就私房拆遷事宜與有關部門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不久前,有關部門交付了房屋。因為老人生前未立遺囑,哥哥就搶先一步,更換了房門鎖并讓自己兒子住了進去。哥哥稱自己履行了對父母親的贍養義務,且對拆遷房取得貢獻最大,所以要求該房應由其使用,其余份額其愿意按照該房使用權價值以補償款形式給付弟妹們。
弟弟則稱自己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且父母在外臨時過渡時的房租由其繳納,故應當享受房屋的使用權。雙方爭執不下,且不愿意接受協調。
據了解,父親過世后,一家人曾召開家庭會議,并簽署協議,“關于拆遷房屋,屬于第一繼承人母親所得,在母親晚年能盡到贍養義務及盡孝心照顧好母親的子女屬第二繼承人,未盡到贍養義務及沒孝心照顧好母親的兒子無繼承拆遷以后的回遷房屋居住權”。不久前,哥哥和兩個妹妹達成家庭回拆房分配協議,該協議第二條寫明:妹妹一致同意回遷房歸哥哥所有,補償費由哥哥一人拿出。
庭審中,哥哥出具了23位鄰居的書面證明,父親的生前好友也出庭作證,稱其曾參與了母親贍養義務責任及繼承權利協議、家庭回拆房分配協議的制定,其表示以前聽老人說過房屋是留給哥哥。
受理法官指出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因父母親生前對該房繼承問題未立遺囑,故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哥哥與兩妹妹達成的家庭拆遷房分配協議,因未征得其他繼承人同意,且侵犯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應屬無效。認定相對于弟弟而言,哥哥對父母親承擔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房屋可由其居住使用,但哥哥應當按照評估公司評估確定的該房使用權價格支付其他繼承人補償款,各付四萬六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