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夫妻未領證 矛盾分手要禮金 索情處理止紛爭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8-14 瀏覽次數:677
本網鹽城訊:青年男女相識戀愛,并按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在同居期間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名義妻子離開名義家,丈夫訴訟法院要求名義妻子返還禮金5萬余元。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5年未婚男青年孫某經人介紹與李某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 2007年正月,孫某為李某購買了金項鏈一條(已在雙方同居期間被雙方賣掉)、金戒指一枚,金耳環一副(三金合計6702元)。同年農歷6月孫某給付李某禮金22600元后,雙方按照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后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李某用孫某給付的22600元禮金購買了一些日常所用的家電作為結婚陪嫁物品帶至孫某家。雙方婚初感情尚可,雙方同期間致李某懷孕,本想懷孕會讓這名義夫妻更加珍惜對方和睦相處,但事非人愿, 2008年9、10月份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后李某回娘家居住。嗣后,孫某將名義妻子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禮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同居時間較長,且在同居期間被告有懷孕史,故對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應酌情予以返還。因原告支付被告禮金數額并不是太高,且被告的陪嫁財產在原告處占有使用,該財產歸原告所有更適宜。故作出了李某返還孫某禮金3000元,另在原告處被告的陪嫁家日常家電歸原告所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