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說好賣車前發生的任何車輛違章罰款由賣車人負責清理,可錢車兩清后賣主竟耍賴不認賬。84,江蘇省南通市港閘法院就一審判結了這么一起“特殊情形”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車主呂某及擔保人張某被判連帶賠償原告王某代繳車輛違章罰款4000元及違約金10560元。

20082月,原告王某聽說被告呂某有一輛二手的帕薩特轎車欲出售,故上門聯系買賣事宜。同年3月,二人簽訂了書面的車輛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車輛價款為52800元;呂某保證所售車輛沒有任何交通違章罰款并協助王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任何一方違約將承擔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為了讓王某放心,呂某還找來朋友張某為所賣車輛進行擔保。然而,錢車交付兩清后,王某卻并不能安心,到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時才知道自己買的轎車還有4000元的違章罰款沒有交,為了不影響車輛產權過戶,王某無奈替轎車交了罰款。小心再小心擔心的事情還是發生了,氣不過的王某多次找呂某討要說法,但呂某卻對此置之不理,并揚言不關他的事。王某這才想到了打官司,并將原車主呂某及擔保人張某統統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車輛交易行為合法,對車輛交易前違章罰款的清理屬于賣主應盡的合同義務,賣主在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理應承擔合同違約的責任。

法官提醒:二手車輛買賣屬于特定商品的交易,消費者除了對車輛本身的質量、車況、交易對象、車輛產權主體等一般項目進行審查外,還應對車輛在運行過程中有無違章、事故侵權、財產抵押等特殊情形進行深入審查,以確保購買的車輛沒有任何權利上的瑕疵。要避免合同形成或履行后因約定不明或合同欺詐造成對自己的利益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