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行政案件受案范圍的界定
作者:劉德生 發布時間:2009-07-30 瀏覽次數:1221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對土地的需求不斷增加,城市向農村索取集體土地是填補土地缺口的必然之舉。一段時期以來,土地征收在全國各地廣泛展開,因土地征收發生的糾紛也大量產生。近年來,一些土地征收糾紛訴至法院后,對是否屬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頗有爭議。筆者擬對若干行為是否屬于受案范圍談談個人意見。
筆者認為,下列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一、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有爭議的補償標準作出的裁決,因這種裁決不是法律規定的終局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性質上屬于行政強制行政行為,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因為,這四類非法批準行為均屬于行政行為,都能導致批準文件無效的法律后果,將這類行為納入行政訴訟范圍,才能有效監督有關機關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行為。
四、對土地征收案件中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關行政機關在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五、對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準行為不服,法院應當受理。只有將這類批準行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才能實現對失地農民權利的有力保障。
六、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二年未使用的,縣級以上政府未將土地無償收回的,有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起訴其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法院應予受理。
七、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不予處理的,有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起訴其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法院應予受理。
八、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的行為不予處理的,有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起訴其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法院應予受理。
下列行政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機關作出的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征用土地報批行為等,均屬于行政機關內部運作的行為,因而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土地管理部門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作出的指導性行為,因其不具有強制力和執行力,不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此行為沒有必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三、土地管理部門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作出的程序性行為,因為不是最終行為,一般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沒有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四、對征地補償費用的歸屬與分配產生的糾紛,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五、國務院作出的征地批準行為屬于國家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六、土地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的信訪事項,依信訪程序作出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的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有關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協助執行通知書而進行的司法協助行為,一般不屬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但是,如果認為行政機關司法協助時擴大了范圍或者采取的協助執行措施違法而提起行政訴訟的,則屬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
八、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和落實政策問題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