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為未到法定婚齡,遂用了姐姐的身份與男友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二十年之久,近年來,雙方因感情不和發生矛盾,妻子訴訟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1988年農歷126,妻子劉某與丈夫曹某經人介紹認識與并舉行結婚儀式,次年農歷126婚生一女孩取,已經成年。1989年元月23日,劉某與丈夫曹某一起領取結婚證,但特殊的是因劉某未達結婚年齡,拿的姐姐的身份證與曹某登了記,故結婚證上女方姓名為劉某姐姐,結婚證上的照片為原告劉某本人。婚后原、被告一直生活在一起,現在雙方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原告于2009622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劉某以其姐姐名義領取結婚證,其行為不合法,該結婚登記且屬無效,但原、被告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應屬于事實婚姻關系。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遂作了駁回原告劉某要求與曹某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