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法院分析解除同居關系糾紛新情況并提出對策
作者:王建剛 發布時間:2009-07-27 瀏覽次數:1371
近年來,解除同居關系糾紛案件(以下簡稱解居案件)逐漸增多,因此引發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為此,灌云法院對2007年至2009年以來審結的516件解居案件呈現的新情況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查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解除同居關系糾紛案件呈現的新特點
1、從類型上看,占婚姻家庭類案件比例不斷上升。2007年受理婚姻家庭類案件685件,解居案件151件,占 22.64%;2008年受理婚姻家庭類案件731件,解居案件183件,占25.03%;2009年1至6月份共受理婚姻家庭類共410件,解居案件192件,占46.82%。其中2009年上半年比2007年全年多41件,增加26.18個百分點
2、從地域上看,農村解居案件比例逐年增加。2007年受理解居案件151件,農村解居案件有72件,占 47.68%;2008年受理解居案件183件,農村解居案件有105件,占57.37%;2009年來共受理解居案件192件,農村解居案件有125件,占65.10%。其中2009年上半年比2007年農村解居案件多53件,增加17.42%。
3、從主體上看,外出務工人員解居不斷增多。2007年外出務工人員解居案件占婚姻家庭類案件的32%,2008年占41.2%,2009年截至6月份占57%.同時,隨著打工潮的興起,已婚的外出務工人員中悄悄出現一種“臨時夫妻”,因這種情況而引起的解居或離婚共49件,占總數的32.54%,其中被追究重婚罪的2件。
4、從年齡上看,年齡小的解居案件比重不斷增加。灌云法院受理的516件案件中,當事人為80后獨生子女的共472件,占到解居案件的91.47%。婚期普遍不長,其中婚期最長的為3年零9個月,最短的僅3天。同居時大多數未達到法定婚齡,最小的實際年齡14歲。
5、從后果上看,對子女影響的嚴重性日漸突出。因同居時年齡小、同居時間短,有的將子女戶口按在其他人戶口上,雙方發生糾紛時,法院對子女撫養無法做出判決;有的為了以后生活不愿意撫養子女,法院判決后,雙方仍為子女問題糾紛不斷,最后結果往往是雙方均拋棄子女離家外出打工。
二、對策與建議
1、引導樹立正確的婚姻觀。一方面強化對青年人的傳統道德意識教育,以積極的社會風尚引導青年人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增強其家庭責任感和社會認同感;另一方面,通過法制宣傳和送法下鄉等形式,積極做好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從法律層面詮釋婚姻的概念與義務,教育青年一代樹立平等、和睦、互助的婚姻理念。
2、完善政府就業支持職能。一方面放寬女性務工人員的就業條件,多為女農民工提供就業崗位,讓更多夫妻能同時同地打工;另一方面大力發展農村經濟,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出務工人員積極返鄉投資創業,減少因夫妻兩地分居引起離婚的情況。
3、建立多元化調處機制。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能作用,及時了解雙方當事人同居的相關情況,能和好的盡可能勸其和好。調和未果的情況下,從有利于婦女權益保護和子女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及時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對進入訴訟程序的,加大調解力度,將離婚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在充分保證子女有人撫養的基礎上,更加注重保護無過錯方的財產權益,加大對有過錯方的索賠力度,使其承擔應有的經濟制裁。
4、營造良好的婚姻外圍環境。一方面,積極整治社會丑陋現象,徹底凈化文化傳媒等市場,消除影響青年人身心健康的污泥濁水,另一方面,對已婚又與他人同居的,強化庭前指導,提高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在證明與他人同居的證據采信上從寬把握,并適當拓寬對重婚罪的解釋,加大過錯賠償責任的力度。
5、強化對留守兒童的保護。對將子女戶口按在其他人戶口上,盡快將戶口轉至撫養人處;法院判決準予解除同居關系的,對有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應充分履行自己的義務與責任,另一方應予必要協助;對遺棄子女但不夠成犯罪的,通過輿論進行譴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