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簽了收料單,供了貨物,最后購買方卻以并非企業行為為由不認賬,拒絕付款。供貨方多次追款未著,無奈訴至法院。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就一起水產品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20089月至10月,在無錫騰龍公司承包經營某軍區招待所的餐廳(興宏賓館)期間,騰龍公司向華玉泉購買了各類水產品合計人民幣52047.6元。華送貨時,皆是由餐廳工作人員徐明簽收。但水產品都被餐廳用完了,龍騰公司欠其的貨款仍然沒有支付。因此,華訴請法院判令龍騰公司支付其貨款52047.6元。

龍騰公司則辯稱,公司承包興宏賓館期間,與供貨商都簽有書面供貨協議的。而華并沒有提供書面合同,公司也沒有收到過華的貨物。同時,徐明不是本公司聘請的,而是興宏賓館的工作人員,所以徐簽收的貨物公司不允認可。因此,請求法院駁回華的訴訟請求。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在龍騰公司承包興宏賓館期間,華玉泉向興宏賓館供應水產品合計52047.6元,并由徐明簽收,雖然徐明到底是龍騰公司還是該軍區招待所的工作人員存在爭議,但其在興宏賓館工作的事實是確認的,且其本人明確表明簽收的華所送貨物用于興宏賓館,應認定華所送貨物興宏賓館確已收到并使用。龍騰公司的抗辯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判決龍騰公司向華玉泉支付貨款人民幣5204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