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產依照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仍屬限制交易的對象,不具備交易身份的主體即使訂立了買賣合同并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目前仍難以通過訴訟成為房主。723,原告吳老伯在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訴訟得知,自己7年前與被告女士訂立的農居房買賣合同至今仍屬無效合同,但通過調解他除了拿回2.8萬購房款外,另外從李女士處還得到1.4萬的補償。

日前,家住南通市百花新村的吳老伯得知他七年前購買的位于南通市郊的農村老院子即將面臨拆遷,心里十分高興,覺得終于可以得到高額回報,但等了幾星期也不見拆遷公司人員上門協商拆遷事宜。一打聽才知道拆遷公司已與原房主李女士簽訂了拆遷協議。怎么房子都買了7年多了自己竟還是個“局外人”?一怒之下他將女士推上了被告席。20025月,吳老伯支付2.8萬元從被告女士手中購得其位于城郊農村的5間平房,并用于對外出租。其間,吳老伯也曾多次要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但女士總是以各種理由搪塞。直到今年年初,買的房子面臨拆遷,吳老伯才著起了急。本準備通過打官司給自己維權,到法院才知道自己原先的買房合同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看著到手的房產得不到法律承認,老吳心有不甘,最后在法官的調解下,女士給與其適當的補償,才化解了雙方糾紛。

法官提醒:農村房屋買賣、轉讓目前仍屬于法律“禁區”,只有具有同村村民主體資格、經相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買賣、轉讓合同才受法律承認。在法律和政策沒有明確“開禁”的情況下,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與農戶訂立的買賣、轉讓合同一般均屬無效合同。另外,合法房屋買賣也應當及時進行產權主體變更登記,以免因此陷入購房陷阱,致使自己利益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