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對一起因出國打工未成,要求辦理人返還其手續費的返還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早已有出國致富的夢想的徐某于200810月初他人介紹與許某相識,許某多次自稱能為別人辦理到蒙古國打工得一切合法手續,且總費用不超過2000元人民幣,如果不去國外打工退還1700元。20081022日許某在介紹人住處立據收取徐某1700元人民幣,并承諾在2009214日前為其辦理簽證及到蒙古國打工的一切手續,并安排其出國務工。2009214日許某未能履行其承諾為徐某辦理出國簽證及到蒙古國打工的相關手續,并以多種借口將出國時間一拖再拖,徐某無奈,遂于2009522日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告許某收取原告費用后未能按其承諾為原告辦理出國簽證及到蒙古國打工相關手續,理應如數退還所收取得相關費用,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700元得訴訟請求,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徐某人民幣17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