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水法院分析暴力抗拒執行的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漣水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7-20 瀏覽次數:1185
漣水法院執行工作一直注重做被執行人思想工作,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只有在說服教育無效情況下,才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雖然該院執行工作強調“和諧執行”,但是暴力抗拒執行的事件每年都在發生。僅今年上半年,就發生了兩起暴力抗拒執行案件。這種現象值得重視。
一、暴力抗拒執行現象的原因分析
1、審判階段工作不到位。少部分執行案件在審理階段法律釋明不到位,裁決書說理不充分,被執行人對法院裁決確定的義務有抗拒心理。
2、部分被執行人的法制觀念差,法律意識淡薄。漣水縣地處蘇北,經濟欠發達,部分被執行人文化水平低,法制觀念淡薄,漠視暴力抗法的后果。
3、農村宗族勢力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法院在宗族勢力較為強大的村組執行時,存在遭遇有組織暴力抗拒執行的可能。
4、執行警力相對不足。該院執行方式一般是三名執行干警為一組,以小組為單位在執行時難以形成強大的威懾力。
5、少部分執行干警的素質不高。在執法時行為不規范、對執行現場形勢判斷不準確,使一些本來可以避免的暴力抗拒執行未能避免。
6、當事人暴力抗拒法院執行法律成本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六條規定,沒有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暴力抗拒執行僅被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可以被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只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上述刑事處罰,在審判實踐中對蓄意挑戰法律權威的當事人威懾力不強。
二、遏制暴力抗拒執行的對策建議
1、審判階段加大法律釋明,增強判決書的說理,做好當事人服判工作。審判人員在審判階段應努力避免矛盾激化,減輕當事人對法院對立情緒。對于個別情緒激烈的義務人,以及可能引發暴力抗拒執行的案件,在移送執行時,審判人員應給予必要的溝通與提示。
2、提高執行人員素質與執行技巧。執行干警要通過培訓、學習等方式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在執行過程中避免簡單生硬,注重執行過程中的執行技巧,確立文明執行理念。
3、因案而異,有針對性制定執行預案。對有可能產生暴力抗拒執行的案件,必須掌握被執行人基本情況,有針對性制定預案,集中執行力量、物資,必要時報請院里統一組織實施,以形成強大的執行合力。
4、加大對暴力抗法者的打擊力度。對已經發生的暴力抗拒執行事件,要從重、從快打擊,必要時聯合公安機關行動,壯大聲勢,提高震懾力。
5、加強法律宣傳,爭取全社會對執行工作的支持。解決“執行難”,從根本上消除暴力抗拒執行現象,除法院自身加強執行工作以外,還要提高全社會對法院執行工作的尊重,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輿論環境,在全社會營造出支持、協助法院執行工作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