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在錫打工的農民工小秦2002年起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未給她辦理工傷保險。20076月,小秦因工受傷,公司拒絕工傷賠償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日前,無錫濱湖區法院以勞動仲裁裁決結果合理合法為由,駁回了該公司拒絕向工傷受害者小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訴訟請求,要求用人單位向小秦支付工傷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共計73583元。

20029月,小秦進入無錫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至2004430止。之后,公司未與小秦續簽合同,當然也沒有給小秦辦理工傷保險手續。20076月,小秦在工作時從樓梯上摔倒,診斷為胸七椎體壓縮性骨折。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經鑒定小秦的損傷為九級。

隨后,小秦向勞動爭議仲裁提出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仲裁機構支持了小秦的請求。

用人單位不服仲裁結論,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聲稱,部分費用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公司不是付款主體,也不存在代付義務。請求法院駁回小秦要求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

無錫濱湖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小秦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受傷事件已經通過行政程序確認為工傷,為此,法院理應保護小秦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權利,公司依法應承擔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

法院強調,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取傷殘補助金。本案中,用人單位沒有給小江辦理工傷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費用。

法院最終判決:用人單位向小秦支付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合計為73583元。

法律鏈接:《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作為單位,應積極參加工傷保險,這樣在發生工傷時,職工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獲得補償,作為用人單位也可以減少損失、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