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工作是審判工作的延續,是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確保當事人權利義務得以實現的關鍵環節。近年來,隨著社會公眾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要求和評價標準體系的提高,我們發現左右執行法官司法水平的諸因素中,執行法官與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對抗成了案件能否高效執結的不可忽視的關鍵因素!如何在當前法院執行任務繁重、司法大環境有待改善的情況下,把執行法官培養成能精通業務、心理過硬、能征善戰、有勇有謀、特別能戰斗的全能法官就顯得迫切和尤為重要。本文就執行法官與涉案當事人的心理活動和日常行為作一簡要分析,以便方家可以找準執行工作切入點,掌握執行工作主動權,提高執行工作水平。

一、申請執行人心理活動規律與疏導

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案件中往往自認為是吃虧的一方,主觀上是帶著急切心理到法院“維權”的,作為執行法官務必要針對個案仔細探究申請人的個人思維方式,從中尋求申請人心理偏見的誘因,在心理疏導的基礎上,進入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的心理表現之一:法院執行應為我所用心理。申請執行人通常的慣性思維認為,法院既然裁(定)判(決)了就應該及時、完全執行其法律文書生效的內容,自己作為正義的一方,所要求的合法權益理應得到完全的實現,甚至有的申請執行偏激地認為法院應為我所用。作為執行法官,不應該也不可能完全迎合申請人的要求,必須讓當事人明白,目前,我們執行工作實行的是法院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相結合的訴訟模式,要求申請人必須積極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線索,告知當事人這是他們的法定義務所在,而不完全單純是法院的職責所在,當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等客觀情況時,還必須告誡申請執行人人權高于債權維護、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并重的基本法理,積極消除申請人一旦申請執行就消極等待的心理。

        申請執行人的心理表現之二:有意報復心理。很多執行案件標的很小,甚至有的只有幾千或幾百元錢,由于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心存怨氣,希望借助司法強制來實現對被申請人報復。在這種原始復仇式的非理性心理驅使下,申請人不管被執行人履行能力如何,不管是否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也不管是否需要遵循程序正義,只認為法院執行應該去滿足自己報復心理。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執行法官,一方面要承認申請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正當性,同時也要糾正其通過執行進行報復的狹隘心理,告知其正當的訴訟目的應該是修復受到違法行為損害的社會關系,而不是在此基礎上加深矛盾,努力化解申請人心中怨氣。

申請執行人的心理表現之三:執行高效化心理。近年來,不少申請人從實現自身的利益出發,不顧案件的客觀實際情況,利用托關系、走后門、行賄執行法官、找上級部門上訪等違規違法手段,一味地要求法院高效率地執結自己的案件,如果法院沒有根據自己理解的時限來實現自己的既定權益就認為是執行拖沓。執行過程中,作為法院更多的是考慮執行成本,針對申請人對效率合乎法理的要求,執行法官要盡量優化執行流程,掌控執行工作進度,不斷提高執行工作效率,使順暢的執行工作體制產生更多的執行效率。針對申請人對效率的極端心理要求,要做好釋法勸解工作,化解當事人對執行工作效率的不滿情緒。

申請執行人的心理表現之四:無端猜忌心理。目前有的個案申請人僅憑自己想法去理解執行過程和結果,不管被執行人是否破產或下落不明,也不管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如何,強調實現個人的既定利益,達不到目的,就將原因歸結為法院和法官故意拖延或懈怠執行,就認為法院和法官存在偏袒被執行人的內幕,就推測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對于這種類型的申請人,執行法官務必與申請人做好溝通交流,邀請公眾和申請執行人全程參與執行過程,實現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法院執行的有效監督,消除對執行法官不必要誤解。

 二、被執行人的心理活動規律及對策

人的行為是心理的外在表現,每一個被執行人的個性及思維方式決定了其心理對抗的形式和內容,執行法官可以通過研判被執行人在整個執行流程中的心理活動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加以應對。

被執行人的心理活動之一:逆反心理。申請執行人與被被執行人本身就是矛盾對立面。作為被執行人,他們對法院執行存在抵制心理,這種逆反心理一種主要來源于發生糾紛后,被訴至法院又敗訴,極大多數控制不好個人的心理走向,就會在心理上產生敗訴落差障礙,這種落差感很容易引起逆反心理。另一種是被執行人對裁判結果不滿,自認為在法院裁判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對抗執行有充足理由,形成內心確信自己行為合法,從而對法院裁判產生逆反心理。

執行中,如果我們直接使用強制措施,被執行人很容易將矛盾沖突的積怨轉嫁于法院,即使成功,也難以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不能體現執行的藝術。作為執行人員,可以先避其鋒芒,幫其分析案件、權衡利弊,做好釋法勸解工作,化解掉他的“怨氣”,再耐心地說服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履行業已確定的義務,這樣執行工作才可能水到渠成。
   
被執行人的心理活動之二:反悔心理。這類被執行人(或企業法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他自認為社會關系好,或所處地位高,或認為自己是招商引進企業為轄區經濟發展了作了貢獻的,可以享受某一政策的優惠,對執行通知指定的義務不愿意履行,認為當初的某項義務是形勢所趨、不得以而為之,或是為了經營策略需要,對法院的判裁文書存在反悔心理。認為雖然人民法院判決要求自己在限定的時間內履行,但在執行中只要通過關系,走走后門或利用有關部門和政策向法院施壓就可以延長履行期限,降低履行標的。

對這類執行案件,法院執行工作必須對他們的這些行為做出反應,否則就地使工作陷入被動。只要我們堅持按照法律制度處理,駁了他們的面子,給他們一個下馬威,很可能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還不能見效,還可以向社會公布他們的不良資產信息,聯合金融、行政的有關機構和部門對他們融資、置產、經營、出境、接受榮譽等方面加以限制,讓他們“丟面子”,消除其心理優越感,執行問題也就能迎刃而解。
   
被執行人的心理活動這三:僥幸心理。有的被申請人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后,故作鎮靜,持觀望態度,試探執行工作是否具有彈性,他們或利用各種社會關系對執行法官施加壓力和影響,或采用躲避和推脫的方式,希望以此遲滯拖延法院執行;一旦看法院執行的決心大,他就會變被動為主動,將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分析這類被申請人的心里,他們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力度是有彈性的,看風向而定。反正錢在他手中,法院不來催他,他就先擱著,法院催得緊了,他去履行一部分,直至履行完畢。

這一類型的人并沒有其他策略,只是希望通過拖延時間來逃避履行,針對他們這種僥幸心理,作為執行法院務必對其實施窮追猛打,決不拖延,也決不妥協,向他們證明法院的執行決心和力度,他們就會放棄僥幸和抵抗,如實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的心理活動之四:債多不愁心理。這類被申請人一般涉案多、標的大,認為反正自己欠債較多,到了“虱多不怕咬”的地步,即使設法去履行也無濟于事,干脆就不履行,法院又奈我何?司法拘留15天,無所謂,我去!一旦有了錢,照樣挪為他用,不會主動將錢款交到法院去履行義務。

這些人欠債較多,大多抱著得過且過的心態,普通的執行措施對他們收效不大,作為執行法官可以對他們的財產狀況進行不定時的調查,把他們列入信用“黑名單”,并對其不當的消費行為進行監督和有效的限制,就能給他們造成心理壓力,迫使其在有能力履行的時候進行履行。

被執行人的心理活動之五:老賴心理。  這是被執行人最常見的不良心理,確有履行能力,卻逃避執行,或故意居無定所,或轉移財產,希望通過不當手段方式來抵制執行,這種老賴心理認為逃避執行后,可以從中獲得更大的收益,有不勞而獲的故意,認為受到法律制裁帶來的痛苦要遠遠低于可能得到的利益帶來的心理安慰,這種現象造成違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的從眾心理,筆者認為是對法律權威的蔑視。

既然他們堅信只要法院找不到他的人或財產就拿他沒有辦法,那么我們執行人員只有加大執行力度,采取公告執行、限制其高消費等多種執行方式徹底追查他們的動向或財產信息,讓其感受到在躲避債務期間過不上舒心日子,擊破他們的心理防線,一旦發現有拒不履行行為并構成犯罪的,堅決予以打擊,讓這些逃避者自嘗法律的后果。

三、執行法官的心理應對與自我調節

執行法官穩定的心理素質是辦好執行案件的基礎,司法心理學知識與素質的具備,是衡量執行法官執行力的關鍵因素,應當將雙方當事人與執行法官的心理對抗貫穿于整個辦案流程。案件一時執行不了要坐下來研究對策,正面進攻不奏效,可以采取迂回戰術,強攻不下,可以智取。思想深處固然要有一種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決心,但卻不可因一時執行不了案件就要強攻硬拼的沖動,任性蠻干,人為地造成執行工作的被動。

        執行法官必須具備心理洞察能力。當事人的心理具有隱蔽性、燥動性、多維性和不確定性,其規律難以把握。執行工作中,需要法官生活履歷的積淀和長期的工作經驗,需要案件承辦人具備洞察執行參與人心理活動的司法能力,具備全面、細致、敏銳地觀察和掌控當事人心理波動的能力,具備與當事人語言交流、暢通當事人內心意思表達的能力。每一個執行個案的法官都要對當事人進行細致全面的心理分析,通過觀察和言談進行心理狀態把握,全面掌控執行當事人的心理信息,確保思維邏輯的嚴密性,心理狀態的穩定性,避免主觀臆斷、生硬地執行判決結果。
       
執行法官必須具備情緒調控能力。執行法官普遍面臨著案多人少、案情多樣化、執行難度大、結案時間短、與業績掛鉤緊的心理壓力,極易將個人的情感、喜好、偏見等不良因素帶到執行工作中。因此,作為執行法官要務必實現心理素質正常化,面對矛盾對立面,執行中要嚴格把握自己的言行,講究執行語言和方式藝術,控制好自己的情緒,關注自身心態和心理波動對執行的影響;具備自我情緒調控意識,面對思想偏激執拗的當事人,面對屢次言而無信的當事人,面對出言不遜的當事人,保持足夠的耐心和克制,在當事人非理性思維面前,保持理性思維,適度把握執行行為。
       
執行法官必須具備與當事人心理互動的能力。由于執行工作面對的是具有豐富感情的人,執行法官的人格魅力體現在與當事人的心理互動中。執行當事人一般只從自己的利益角度去考慮問題,從自身思維需求對待執行,很容易產生一種狹隘心理。作為執行法官一方面要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從對方的角度去思考和認識案件事實,努力形成換位思考,實現當事人心理互動,幫助當事人樹立正確的訴訟動機和心態。另一方面通過當事人的行為分析其心理,深入當事人的主觀世界,了解其感受,努力縮短與當事人的心理差距,產生心理上的共鳴,實行執行人性化,體現司法人文關懷。實際上,對于執行和解協議的達成,很大程度上就是執行法官和執行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心理互動的過程。
      
執行法官必須具備應對執行突發事件的能力。執行工作最大的特點就是突發性,案件執行實施過程中不同的當事人,不同的案情,容易出現不同的情況,一些案件執行過程中容易出現抗拒執行行為,甚至是群體性事件。這就需要執行法官不斷提高自身心理素質,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注重自我情緒調節,保持理性思維,實現果斷和機智處置,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在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執行過程中,要分析案件糾紛形成的內外因、主客觀因素,開展執行工作的有利和不利因素,運用司法心理學知識,合理確立和調整執行工作方案,做好突發事件的預防、化解等應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