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壇法院審結常州地區首起行賄案件
作者:汪開友 劉麗疆 發布時間:2009-06-24 瀏覽次數:603
被告人崔某系金壇市某健身器材廠廠長,其于2005年至2008年8月間,在金壇市體育局、江蘇省丹陽市體育局采購健身器材的過程中,為謀取銷售健身器材的競爭優勢,違反國家規定,先后多次向金壇市體育局原有關領導(已判刑)賄送人民幣、加油卡及常州某農業生態觀光園代幣卡等款物合計102600元,先后多次向丹陽市體育局原有關領導(已提起公訴或判刑)賄送人民幣計57600元,賄送款物總計人民幣1602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多次給予多名政府機關干部以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崔某在接受金壇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自己的行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崔某同意適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審理本案,自愿認罪,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后,合議庭根據被告人崔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對其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