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壇法院審結一起偷稅案件
作者:汪開友 發布時間:2009-06-22 瀏覽次數:621
本網常州訊:金壇法院最近審結一起偷稅案件,被告人錢某犯偷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同時向金壇市國稅局補繳稅款人民幣69萬多元。
2005年4月,被告人錢某以承包經營的形式取得金壇市某采石石灰廠的石頭開采權。同年5月23日,錢某到金壇市工商管理局領取了營業執照,從事石頭開采、銷售業務。在經營期間,被告人錢某未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納稅,將銷售給金壇市某建材廠等四單位的70余萬噸石頭的銷售收入隱瞞不報,至2007年12月止,共計偷逃增值稅人民幣697029.87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錢某采用銷售收入不入賬不申報的手段,偷逃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被告人錢某在接受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過程中,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同意適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審理本案,可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的親屬代其退出了500000元偷逃稅款,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的親屬又代其預繳了罰金保證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