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贈與之真幕
作者:翟春花 發布時間:2009-06-18 瀏覽次數:767
起因:做生意借款21萬元
原告與被告王一聰原本是一對好戰友,被告王一聰曾經在戰場上救過李仗義一命,為此李仗義對王一聰一直心存感激,想報答恩人。但是一直苦于找不到合適的機會。
2004年被告王一聰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向原告借款21萬元。原告認為這是報答恩人的最好時機,于是二話沒說就答應了。李仗義答應了王一聰以后,才意識到自己沒有這么多錢,但是為了報答恩人,李仗義找到自己的親家借了10萬元。湊足了21萬元以后,原告李仗義急匆匆地將錢送給了王一聰。被告王一聰對此很感動,并承諾在一年后還款。被告王一聰于2007年出具借條給原告李仗義。
發展:真假離婚前后
不幸的是,2005年1月被告王一聰生意發生了虧損,欠了一身的債。王一聰想想以后的日子,不禁淚流滿面。王一聰深感對不起自己老婆和孩子。想當初,老婆和孩子都反對自己做生意,說自己沒有做生意的經驗,如果當初自己能夠聽老婆和孩子的建議,今天也不會到這步田地。
于是
高潮:公證贈與女兒房產
到了約定還款之日,原告李仗義不好意思向被告要錢,但是苦于親家著急要用錢,沒有辦法。原告李仗義要求被告王一聰還款,這時原告李仗義才知道王一聰離婚的前后,眼看被告王一聰一無所有,無奈之下,原告李仗義訴至法院要求還款。
雙方經法院主持達成了調解協議,但是被告仍然逾期履行調解協議中的還款責任。于是原告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過程中,原告得知兩被告已經將他們僅有的房屋無償的贈與他們的女兒。原告稱兩被告將房屋贈與他們的女兒的,并且還對贈與的房屋還進行了公證,這不符合常情,兩被告的真正目的就是讓其女兒成為房產的所有權人,而兩被告則變得一無所有,這樣兩被告就可以逃避債務,為此原告對自己借款行為懊腦不已,稱沒想到昔日的好戰友能做出如此不堪的事情。
結尾:判決撤銷贈與行為
漣水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借款行為發生在2004年,07年原、被告經過結算,由被告王一聰出具借條給原告。2005年兩被告才協議離婚,所以借款行為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兩被告對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兩被告將房產贈與自己的女兒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贈與行為使兩被告客觀上處于還款不能的狀態,至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第一,從客觀要件上說,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實施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這種處分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債權。這里所說的處分主要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轉讓財產、拋棄財產、免除債務、在財產上設立抵押等行為,只有在債務人實施法律上的處分行為時,才可能與第三人發生關系,才能提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行為問題。所謂債務人實施處分行為已經生效且有損于債權人的債權,應以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導致債權人不能實現為標準。如果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以后,已完全不具有足夠資產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則認為該行為嚴重有損于債權。如果在實施該行為以后,債務人仍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嚴重有害于債權,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也無權干涉債務人的處分行為。
在本案中,兩被告所實施的無償贈與房產的行為屬于法律上的處分行為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而這種無償轉讓房產的處分行為,將直接導致被告不能償還對原告的債務,因此可以認為,此種無償轉讓行為減少了債務人的責任資產,從而有損于債權人的債權。
第二,從主觀要件上來說,債務人實施處分行為時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但是,是否要求有主觀要件首先應當區分債務人實施的是有償處分行為還是無償處分行為。如果債務人無償處分其財產,則可以不要求主觀要件存在就可予以撤銷,因為撤銷無償行為僅僅只是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而并未損害其他的利益,因而法律應首先保護受到危害的債權人利益。
因此,原告請求法院撤銷他們之間所實施的無償贈與行為,一經法院確認撤銷,該合同則自始不發生效力,第三人應返還財產,恢復財產關系的原狀。被告在接受第三人返還的財產以后,應將這些財產作為其清償債務的資產,用于清償對原告的債務。
綜上,漣水法院遂做出了如下的判決:判決撤銷兩被告與第三人的贈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