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牌遮擋窗戶 妨礙采光被判拆
作者:黃玉寶 發布時間:2009-05-26 瀏覽次數:693
本網徐州訊:商家豎起高達
原告朱某與仝某分別居住在睢寧某商住樓的205室和206室。被告某第一鞋店在二原告居住的樓下經營鞋帽、服裝等。2006年,被告為擴大經營,在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未經二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建造了一塊高達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各種相鄰關系。被告的廣告牌雖然是經行政部門審批后才設立的,但其遮擋了原告的窗戶,妨礙了二原告的采光,影響了他們的正常生活,被告的行為是對二原告合法權利的侵犯,依法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在訴訟中,原告主動放棄了對被告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是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行為,法院應予以支持。另外,法院認為,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告設立的廣告牌也是響應政府美化、亮化城市街道的公益要求而制作的,作為相鄰一方的原告也應負有一定的社會容忍義務,對被告的廣告牌不宜全部予以拆除,拆除至不影響原告正常采光即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