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商家豎起高達3的廣告牌,遮擋樓上居民窗戶影響采光,被判部分拆除。日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第一鞋店在判決生效十五日內拆除其廣告牌至與二原告朱某、仝某的窗臺等高止。

原告朱某與仝某分別居住在睢寧某商住樓的205室和206室。被告某第一鞋店在二原告居住的樓下經營鞋帽、服裝等。2006年,被告為擴大經營,在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未經二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建造了一塊高達3左右的廣告牌,遮擋了居住在樓上的二原告的窗戶,妨礙了二原告的采光。二原告在多次要求被告拆除廣告牌未果的情況下,于2009112到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并賠償損失1萬元。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各種相鄰關系。被告的廣告牌雖然是經行政部門審批后才設立的,但其遮擋了原告的窗戶,妨礙了二原告的采光,影響了他們的正常生活,被告的行為是對二原告合法權利的侵犯,依法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在訴訟中,原告主動放棄了對被告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是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行為,法院應予以支持。另外,法院認為,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告設立的廣告牌也是響應政府美化、亮化城市街道的公益要求而制作的,作為相鄰一方的原告也應負有一定的社會容忍義務,對被告的廣告牌不宜全部予以拆除,拆除至不影響原告正常采光即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