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519日,江蘇省射陽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返還墊付款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楊某某歸還原告射陽縣臨海鎮鎮村建設服務中心35000元。

射陽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本縣臨海鎮?U套村居民張某某與被告楊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2000)射民初字第283號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楊某某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張某某向射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射陽法院于200047查封了被告楊某某位于臨海鎮團洼村9組的磚瓦結構平房4間、廚房2間,同時向射陽縣臨海鎮鎮村建設服務中心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事后,被告楊某某擅自將上述房屋出售給他人。2000528,射陽縣臨海鎮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在射陽法院未解除查封的情況下,將被告楊某某的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為買受人。2005926,射陽法院裁定追加射陽縣臨海鎮鎮村建設服務中心為該案的被執行人,在被告楊某某買賣房屋所得價款35000元范圍內與被告共同承擔清償責任。事后,射陽縣臨海鎮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向張某某支付了35000元。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楊某某返還原告射陽縣臨海鎮鎮村建設服務中心為其墊支的上述款項。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射陽縣臨海鎮鎮村建設服務中心為糾正辦理過戶登記的不當行為,為被告楊某某代為償還了所負他人債務,該民事代償行為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亦未因此而損害被告的利益,其代償后有權向被告追償,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