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司法不正的成因及矯正途徑
作者:孫飚 發布時間:2009-05-19 瀏覽次數:1309
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中央關于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各項工作部署,積極落實執行最高院公布的“五個嚴禁”規定,反腐倡廉的工作意見和專項警示教育方案,法院隊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然而,少數法官口是心非,言行不一,引發違紀違法的事件,特別是少數法院干警膽大枉為,視法律和黨紀為兒戲,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墮落,對中央和政法機關作出的一系列具體規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損害了司法權威性和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極個別相關部門領導干部的落馬,更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和后果。本文筆者擬就新形勢下司法不公的危害以及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的原因作簡要剖析,以求矯正失衡,純潔隊伍,最大限度的追究和實踐“司法公正”這一永恒的主題。
司法不公產生的原因
英國哲學家培根有這么一句話:“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執法則毀壞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個比喻非常恰當,一言以蔽司法腐敗的社會危害性。司法不公的危害如此極大,剖解成因是關鍵,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放松學習導致司法不公正。改革開放30年來,社會物質文化水準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們的物質欲望,少數司法人員,抵制不住金錢的誘惑和物質占有欲的驅使,人生觀、價值觀被扭曲,導致司法不公正。
2、歪風邪氣引發司法不公正。當前司法任務相當繁,“案多人少”現象尤為突出,有些法院的組織和領導抓案子多,抓腦子少,從而導致少數素質本就不高的人員,抵制不止社會上各種歪風邪氣的侵襲,思想腐敗,作風浮夸,工作不踏實,總是沉迷于奢侈享樂的生活中,這部分司法干警出工不出力,甚至直接不想干,導致司法不公正。
3、行政干預導致司法不正。社會和諧需要司法和諧,當前提倡人性化的司法理念就是構建新形勢司法改革的一大新特點,但人性化司法同樣要有度,現實中,有個別行政領導存有的為官一任、留下實績的思想,借口人性化,干涉司法機關依法辦事,使法律原則和規定無法落到實處,行政權利的濫用也得不到有效監督制約,使腐敗一時難以控制,產生司法不公正現象。
4、司法體制不順導致司法不公正。在我國,司法職能與行政職能在其外部功能和內部模式方面的共同之處被不適當地擴展和強化,而司法職能的特殊性卻忽視。司法未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卻成為一些行政性職能的行使者;法官未贏得完整、獨立的裁判權,卻成為行政結構中的一片磚瓦。導致個別司法人員將權力轉化為財物,導致司法不正。
司法不公的危害
司法不公正的原因不一而足,有的問題雖然發生在少數地方和個別人身上,但影響很壞,危害極大。
1、影響面廣。從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來看,沒有司法公正,要想建立完備的法制社會,自然很難。可以說,每一個不公正的裁判,就等于在踐踏一部神圣的法律,對某一個人或某一個案件的裁判不公,就等于對全體公民的威脅。
2、影響力大。從司法裁制必須堅持的“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來看,偏離法律公正,不但削弱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法制權威和黨的執政地位,也直接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更重要的是褻瀆了神圣的法律,助長了腐敗風氣,損害了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形象。
3、影響度深。就審判環節而言,法官當然是法院工作的核心,法官乃至執法人員執法不公,就表明審判機關依法公正的中立位置擺不正,就會影響到司法職能便一日不能成為依法治國的中堅,直接影響到法治國家的實現。
祛除司法不公正的對策
司法不公正這一腐敗現象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當前益要明白防重于治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摒棄和矯正。
1、進一步完善處罰和獎勵制度。早在1998年以來,最高院相繼出臺了《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處分辦法(試行)》,以及出臺了“六條禁令”等法律規范,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五個禁令”規定,等等規定對接受賄賂一方處罰較重,對行賄、送禮一方處罰較輕或沒有處罰,但這樣規定沒有堵源。筆者認為,如果對行賄人、送禮人及時且嚴厲地作出處理,效果會更好。在民事訴訟中,行賄行為實質上是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建議按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對其進行處罰。
2、進一步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孟德斯鳩有一個著名論斷:“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就將法官一言一行自覺置于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防止司法權濫用錯用。當前,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和政協委員的意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部門還應開門納諫,主動上門征求黨委、人大、政府和政協對司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進一步完善法官反腐倡廉的思想教育機制。古人云:“導文之繆,實始毫厘;君子畜德,無忽細微。”法官隊伍中出現的一些辦案不公、不廉,甚至司法腐敗問題,往往是不注意檢點自己的行為,從吃喝玩樂這些看似小事的地方開展,逐步發展、轉變的結果。究其根源是不良思想的外化。因此,有效地預防腐敗,必須堅持施教于先,從思想教育機制構建入手,做到警鐘常鳴。使法官們樹立“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理念,正確對待自己手中的權力,把紀律、法規及法律逐漸轉變為高度的自律。
4、進一步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內部以審判方式改革為基礎,因為此項改革的許多內容都體現了司法民主,隨之力度的加大,司法日益公正,有利于司法廉政建設。同時,要加大對司法體制和機制等的改革研究和探討,使體制和機制更加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特征和司法和諧服務的理念及規范,要通過改革強化司法隊伍,因為司法不公正是與司法專橫聯系在一起的,司法專橫是一種由少數人控制并由少數人意思決定司法的反民主的司法行為。這種行為的人治因素很大,且缺少必要的監督。因此,在社會主義現實國情下,仍要加大司法改革力度,這有助于扼制司法不公,防止司法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