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傳統的民事訴訟將原告資格限制在起訴人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當違法行為危害或者將要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時,公民便無法通過司法手段維護社會公益。本文在考察西方國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產生和現狀之基礎上,探討了這一制度存在的理論基礎和現實依據,并對我國建構該制度的相關問題提出了初步建議。

【關鍵詞】 民事訴訟 公益訴訟 公共利益

 

 

19974月,中國公民王英的丈夫酗酒而死,年僅41歲,王英一紙訴狀把酒廠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酒廠賠償精神損失費60萬元,并在酒瓶上加注“飲酒過量會導致中毒死亡”的標記,該案從一審到二審再到再審,王英均敗訴。訴訟期間,酒廠多次表示愿意給王英以經濟援助,但拒絕在酒瓶上加注警示標志。王英認為,自己之所以費勁打官司,并要求被告在酒瓶加注警示標志是為了廣大的活著的消費者的利益。

在中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于有些帶有公益訴訟性質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中,常常會有這樣的表述:該案不屬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或者該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者相對人。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還沒有關于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無可厚非的。

由于我國缺失民事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雖然有代表人訴訟或者受害者個體訴訟這兩種方式予以救濟,但這兩種方式都存在缺陷,不能對社會公共利益予以充分的救濟。社會生活中,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主要存在環境保護、消費者保護、遏制不正當競爭、國有資產管理等領域。由于民事訴訟制度的缺陷,使得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屢禁不止。

一、民事公益訴訟的涵義及其特征

1、民事公益訴訟的涵義

公益訴訟起源于古羅馬,古羅馬法學家把為保護私人權益的訴訟成為私益訴訟;而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的訴訟稱為公益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之外,凡是民眾可提起。[1]現代公益訴訟起源于美國,美國的《反欺詐政府法》規定任何公民個人或者公司在發現有人欺騙美國政府,索取錢財后,有權以美國政府的名義控告違約的一方,并且在勝訴后分享一部分的罰金,《謝爾曼反托拉斯法》規定對于違反托拉斯法令的公司司法部門、聯邦政府、團體乃至個人都可以提出訴訟,后來的《克萊頓法》對《反托拉斯法》進行了補充,增加了訴權的主體。在環境保護法中,公民可以依法對違法者或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聯邦環境局提起訴訟,要求違法者賠償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損失。[2]

民事公益訴訟是指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時,法律允許無直接利害關系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相法院提起民是訴訟,要求法院通過審判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2、關于“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與“個人利益”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社會公眾的需要,是社會成員利益的結合體。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涉及到相關概念除“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整體利益”等類似概念,這些概念的含義基本相同。有關公共利益的規定如《憲法》第10條。《行政處罰法》規定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著作權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有關社會利益的規定,如《憲法》第51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的:《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逗贤ā返?SPAN lang=EN-US>52條也同樣規定了訂立合同應遵循“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读⒎ǚā返?SPAN lang=EN-US>10條用“國家整體利益“來表述這一概念。公共利益是公益訴訟保護的客體,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危險時,通過公益訴訟來救濟和保護。

3、民事公益訴訟的特征

相對于普通的民事訴訟而言,民事公益訴訟有如下的特征:

1)公益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

私益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建立公益民事訴訟可以使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得到保護。

2)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般與民事訴訟標的無直接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社會組織(包括特定的國家機關)。

3)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的社會公共利益。

二、 民事公益訴訟的法理依據

1、憲法依據 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管理社會事務。”這體現了主權在民原則。一方面,人民以法定程序把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力委托給國家機關行使。另一方面,為了人民真正實現人民當家做主,也保留了人民直接岑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

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時,人民有權依法通過公益訴訟來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利。公民行使公益訴訟的權利,是人民民主權利的具體體現,它是憲法原則在訴訟領域的具體體現。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民的個人利益從根本上來說與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時一致的。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也必然最終侵害到公民的個人利益。

2、民法依據 《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的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的經濟駐敘。第55條第3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不得違反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逗贤ā返?SPAN lang=EN-US>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的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的經濟秩序,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盡管實體法對維護國家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對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權益由誰去維護,如何維護?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程序法的空白使實體法無法適用?!盁o救濟即無權利權利”,社會生活中社會公共利益不斷地受到侵害而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   

3、訴訟法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如果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目前我國法律在民事公益訴訟方面最直接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第2條對民事訴訟人的規定和第54條關于訴訟代表人制度的規定都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民事公益訴訟的精神。訴訟代表人制度則是現行法律規定中較明確公害事件的司法救濟的主要形式。 

三、民事公益訴訟提起的主要障礙

如何通過民事公益訴訟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要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從目前來看,存在如下困難:

1、法律上的障礙

當事人享有訴權有兩個必要的條件,一是主體方面的要件,即有權請求訴訟救濟的主體,即當事人適格問題;二是客觀方面的要件,即就特定的民事糾紛有適用訴訟救濟的必要,即具有訴之利益。按照傳統的訴訟理論,當事人適格必須在具體的案件中享有,訴權的當事人必須在具體的案件中享有。訴權的當事人必須是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社會組織?!币驗檫@一規定,維護公共利益的人因與本案無直接的利害關系,而而求告無門。在我國憲法和其他法律中,雖然賦予了公民的公民民主監督的權利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權力。但是,大都比較抽象,沒有具體配套的制度,導致權利無法落實。

再就舉證責任而言,“誰主張。誰舉證”,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原告往往處于弱者地位,難以舉證。

2、經濟上的障礙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訴訟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繳納其他訴訟費用?,F實中,侵害國有資產和環境污染破壞自然環境的案件的訴訟標的額往往十分巨大,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繳納高額的訴訟費用,一旦敗訴,個人就要承擔巨額的訴訟費用。再者,侵害公共利益的被告往往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遠遠勝與原告,原告受不了訴訟延遲的折磨,民事公益訴訟會變成異常曠日持久的馬拉松,這使得原告望而卻步。

3、文化上的障礙

傳統文化上,我國是一個義務本位的社會,民眾的公眾意識薄弱,對自己周圍的公共權益的關注甚少。所謂“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污上雙”就是這種現象的真實寫照;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儒家的“和為貴”處世哲學的影響,老百姓大都不愿意打官司。

四、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之構想

如何建立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既涉及到理論問題,由涉及到技術造作的問題,針對大量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迫切需要修改現行民事訴訟法,盡快消除公益訴訟的障礙。

1、訴權理論之發展

“有權利必有救濟”,提起訴訟的前提擁有起訴權。關于訴權理論,學者有多種看法。通說認為,訴權是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糾紛,公民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或民事權益的權利。一般情況下,訴權主體界定為直接利害關系人即訴訟標的爭議的主體。那么,就必然導致大量的民事權利得不到司法救濟,民事糾紛也得不到及時地解決。但是,我們認為,訴權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公民權,民眾將權力委托給國家行使,公民之間糾紛可借助于國家的力量加以解決,公民也可以借助國家的力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2、民事公益訴訟原告和受案范圍的擴大

民事公益訴訟中原告范圍超出了傳統的直接受到公益違法行為侵害的個人,相關社會團體和人民檢察院。相應地應該擴大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3、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

憲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公訴是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之一。

1)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受理的案件,法院未受理的,可由檢察機關行使公益公訴權。

2)在法院對公民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書面裁定的,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上訴,檢察機關也可以提出抗訴。

3)公民可以向檢察院申訴。

4)檢察院對民事公訴調查、提起公訴、出庭應訴的程序及相關制度配置。

4、訴訟費用的承擔和舉證責任的承擔

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主觀上大都為了公益,但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應給予原告以法律援助,減免訴訟費,給予勝訴原告以獎勵,有利于鼓勵更多的人監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參考文獻:

[1]周楠、吳父翰 編著 《羅馬法》,群眾出版社 1983年版,第350

[2][]B.k 普欽斯基著 江偉,劉家輝 譯 《美國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 198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