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棄企避債”到“棄耕避債”的擴張現象應引起重視
作者:孫飚 胡杏 發布時間:2009-05-04 瀏覽次數:1068
2008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國家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的影響,江都一些中小企業出現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企業虧損等問題,企業主外逃躲債和避債現象明顯增多,今年以來,已有涉及外出躲債和避債的糾紛的審執案件10余件。同時“工轉農”的避債現象擴張,一些農村土地承包人也因無力繳納土地承包費而棄耕避債,造成土地拋荒,這類案件易引發群體性矛盾和糾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應引起重視。
一、特點及原因分析
1、突發性強。受金融危機影響,企業負責人或承包人陷入經濟困境而突然外逃避債,事先毫無預兆,企業職工或村委會也并不知情。
2、波及面廣。此類案件大多涉及眾多職工或村民利益,涉及人數眾多,波及面廣。
3、危害性大。“棄企避債”案件大都涉及企業自身職工的勞動合同履行及工資待遇等問題,“棄耕避債”涉及村委會及村民切身利益,如處理不慎易引發群體性上訪。
4、時效性強。承包主棄耕避債,導致土地拋荒,如不及時耕種,會造成更大損失,因此這類案件要求得到及時有效補救。
二、建議及對策
1、建立健全信息預警機制。建議各街道和工商稅務部門全面梳理排查區內企業,對有經營不善、效益大幅下滑、負資產率過高等破產苗頭的企業,予以密切關注,一旦發現非法集資、棄企避債等情況,相關部門及屬地街道應及時采取有力措施穩控局面。村委員會要對土地承包大戶,特別是外來承包大戶,要逐一進行一次排查登記,對暫存困難承包人給予政策上的扶持和幫助,對無法繼續履行承包協議的要預警當地黨委政府重視跟蹤,及時實施補救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
2、果斷決策,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依當事人申請,法院應果斷決策,對涉及企業的資產或承包主的財主及時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及時打消職工或村民害怕得不到保障、哄搶資產念頭,為實現當事人權益奠定基礎。
3、快速立案,加強法律釋明。對此類案件,由立案法官直接在現場審查材料、指導書寫或代為書寫訴狀、辦理立案登記手續,同時做好法律釋明工作,積極進行法律宣傳和法律引導,安撫當事人情緒。
4、有效發揮訴調對接機制作用。主動邀請街道辦、司法所、勞保局、市農辦和有關鄉鎮黨委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協助調解,使案件在法律政策許可的范圍內,穩妥地得到解決,做到“案結事了”,避免群體性上訪案件的發生,維護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