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江蘇省徐州云龍區法院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注重轉變觀念,多從社會評價的角度分析考慮問題,努力提高法院判決的社會認同度,突出了辦案的社會效果,提升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良好形象。

去年年底該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付某深夜醉酒后駕車在104國道上橫沖直撞,引發了多起交通事故,致使五輛機動車不同程度損壞,一人受傷,經濟損失計五萬余元。而且付某在明知肇事后繼續駕車逃逸,后幸被公安機關截獲,才沒有釀成更大的事故。由于付某的車輛已經投了保險,受害人起訴后,按規定應由保險公司先墊付賠償金后再向付某追償。該院經研究認為,被告付某的行為惡劣,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理應在執法過程中對其進行處罰和懲戒。況且根據付某的經濟條件,有能力承擔賠償金額。遂采取保全措施扣押、拍賣了付某的車輛,及時、足額地將賠償金支付給了幾名受害人,保險公司也因此省卻了另行起訴付某的麻煩。群眾說,法院這樣辦案,順民心、合民意,感覺“解氣”。

在今年年初該院審理的另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系一退休工人,去年在一次逛街時被出租車撞傷,醫院診斷為左足34節跖骨骨折。診療后原告為防止損失擴大拒絕住院治療,堅持回家休息,并在家人幫助下進行康復鍛煉、理療,前后發生的醫療費僅有兩千多元。原告起訴后,要求賠償相應的護理費、交通費和精神賠償。但由于原告沒有住院治療,也就沒有由醫院出具的相應的請求依據。該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出于善意拒絕住院治療,減少了醫療及其他費用的支出,有效地防止了損失的擴大,此種做法有利于糾紛的解決,值得提倡。原告不應因為善意而減少應該得到的賠償。因此酌定判決被告給予原告一定數額的營養費、家人護理費、交通費。該案判決下達后,群眾說:法院的判決確實讓人覺得好人有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