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日前,江蘇省金湖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錢國林、范恒山、潘子文、姜保丹(女)、徐雁(女、1991320出生)、錢國民涉嫌詐騙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分別判處:被告人錢國林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5000元、被告人范恒山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潘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姜保丹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被告人錢國民單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徐雁免予刑事處罰。

20076月至20089月間,被告人錢國林、范恒山、潘子文、姜保丹、徐雁、錢國民等人在金湖縣城租房,以虛構的“中國質量檢驗檢疫協會”、“中國建筑木材流通協會”等名義,以開展入選“全國木門30強綠色環保建材”“產品質量免檢”等活動為由,用“錢軍”“江濤”“唐軍”“邱淑頤”“李冰”“張明”等假姓名,向有關單位發送開展上述活動的文件資料,并頒發“獎牌”及“榮譽證書”,通過楊云忠(另案處理)辦理的“北京中質聯管市場調查中心”、“吳友剛”等銀行賬戶,先后作案14起,騙得人民幣54100元。其中,被告人錢國林參與作案9起,騙得人民幣20400元;被告人范恒山參與作案2起,騙得人民幣17400元;被告人潘子文參與作案7起,騙得人民幣17300元;被告人姜保丹參與作案1起,騙得人民幣11600元;被告人徐雁參與作案4起,騙得人民幣8500元;被告人錢國民參與作案2起,騙得人民幣3300元。20076月,以開展入選“全國木門30強綠色環保建材”活動為由,騙取吳江市八都三鑫木業制品廠人民幣4800元。20077月,以開展入選“全國木門30強綠色環保建材”活動為由,騙取哈爾濱市美臣木業有限公司人民幣3000元。200711月,以開展入選“全國化肥行業國家免檢產品”活動為由,騙取東臺市奇康肥料有限公司人民幣5800元。200711月,以開展入選“產品質量免檢”活動為由,騙取遼陽市白塔區金龍床墊廠人民幣1000元。20085月,以開展入選“中國著名品牌”、“CCTV央視上榜品牌”、“中國著名產品”活動為由,三次騙取遼陽市白塔區金龍床墊廠人民幣4500元。20086月,以開展入選“產品質量免檢”活動為由,騙取徐州康喜床墊廠人民幣2000元。20086月,被告人潘子文與徐雁結伙,以開展入選“產品質量免檢”活動為由,騙取上海青翌工貿有限公司人民幣2000元。20086月,被告人錢國林與錢國民結伙,以開展入選“產品質量免檢”活動為由,騙取四川省新泰康實業有限公司人民幣1000元。20087月,被告人潘子文與徐雁結伙,以開展入選“產品質量免檢”活動為由,騙取蘇州市東神太陽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人民幣2500元。200878月間,被告人范恒山、姜保丹結伙,以開展入選“產品質量免檢”、“中國名牌產品”活動為由,騙取四川省三臺縣惠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幣11600元。20088月,被告人潘子文與徐雁結伙,以開展入選“產品質量免檢”活動為由,騙取蕪湖市華健床墊沙發廠人民幣1000元。20088月,被告人錢國林與錢國民結伙,以開展入選“產品質量免檢”活動為由,騙取南昌華輝木業有限公司人民幣2300元。20089月,被告人潘子文與徐雁結伙,以開展入選“產品質量免檢”活動為由,騙取南昌市旭東節能設備行人民幣3000元。20089月,被告人錢國林以開展入選“國家免檢產品”、“中國馳名品牌”活動為由,二次騙取湖北駕宇綠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9600元。2008910,被告人徐雁向金湖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錢國林、范恒山、潘子文、姜保丹、徐雁、錢國民與他人或相互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錢國林、范恒山、潘子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按照起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姜保丹、徐雁、錢國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徐雁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屬于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徐雁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徐雁在本案中的作用及具有的法定從輕情節,法院認為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六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宣告后,六被告人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