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惡意利用執行審查程序規避執行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王茂峰 發布時間:2012-05-14 瀏覽次數:487
執行審查程序是2008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后新增加的內容,主要是通過執行異議、執行復議、執行督促等制度對當事人提供程序救濟,目的是防止公權力的恣意導致對當事人權益的侵害。然而,近年來,當事人申請執行審查的案件逐年攀升,但近七成案件都被裁定駁回。有的被執行人對法院查封提出異議、評估提出異議,甚至拍賣過程也提出異議,目的就是拖延執行、逃避執行。濫用執行審查程序成為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新方式。
造成被執行人利用執行審查程序規避執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不完善,審查過程無法可依現象突出,容易給當事人鉆空子。當前執行審查所依據的主要是《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20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的規定,法條內容比較簡略,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較為零散,對執行審查的具體程序規定欠缺,造成了相應的立法空白,給當事人惡意利用執行審查程序規避執行提供了可乘之機。
第二,執行審查程序受理缺乏統一標準。大部分執行審查案件對當事人異議申請時需要提出的證據沒有實質性的要求,當事人隨便找個借口,就可以讓法院啟動執行審查程序。甚至有的當事人對執行標的和法院作出的每項執行行為都提出異議。
第三、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的期限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限定在執行過程中。通常來說,執行過程就是指執行程序開始之后、終結之前。而執行程序是個復雜的過程,對執行異議提出的期限難以達到精致的程度,往往導致當事人隨意、隨時提出異議,如有的當事人在法院查封財產時不提出異議,在財產拍賣后,對財產的權屬提出異議。
第四、現階段執行審查程序不收取任何費用,惡意利用審查程序的違法成本較低。惡意提出執行審查申請的最壞結果就是經審查駁回請求,被執行人的規避成本不高,反而能夠給法院和申請執行人帶來很大不便。
被執行人惡意利用執行審查程序規避執行嚴重影響了執行程序的順利開展,使執行案件久拖不執,申請執行人的權益遲遲得不到應有的維護。此外,還大大浪費了司法資源,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旦提起異議申請,即便是形式上沒有正當法律依據的案件,人民法院都要審查,有的需要組織聽證,其中有些還需要經過上級法院的執行復議程序,造成了人民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的不必要浪費。
對此類規避執行行為,必須予以反制。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完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健全執行審查的相關程序性規定,使執行審查全面步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二是加大處罰力度。在執行審查過程中,一旦法院確信被執行人及案外人以拖延時間、轉移財產,意圖逃避義務的,堅決根據民事訴訟法、執行工作規定采取罰款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進行懲處,構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三是堅持執行擔保。例如不予執行申請提出前,被執行人應當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防止不予執行申請人借機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申請執行人在自身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要求執行審查期間繼續執行。
四是加強司法監督。對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串通,持有生效法律文書對抗執行程序的,可以建議根據審判監督程序撤銷有關文書,依職權撤銷有關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