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滿足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
作者:轉載《人民法院報》 發布時間:2009-01-20 瀏覽次數:2819
公丕祥
推動科學發展 建設美好江蘇
進入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司法領域集中鮮明地表現出來,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日益豐富和發展,對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我們要始終堅持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堅定地站穩人民的立場,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人民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屬性,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區別于資本主義司法制度的根本標志;維護人民權益,是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切實擔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捍衛者的政治責任的根本要求。我們要始終堅持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堅定地站穩人民的立場,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的時代特征
進入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司法領域集中鮮明地表現出來,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日益豐富和發展,對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司法功能提出了新需求。在當代中國社會大變革的背景下,人民群眾要求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更加有力地維護穩定、服務發展、保障權益、促進和諧。一是要求司法保障的需求量大幅增加。2008年1至6月,受理各類案件471751件,比上年同期增長28.68%。二是要求司法保障的范圍不斷拓展,無論是刑事審判,還是民事和行政審判,案件類型更加多元化。三是要求司法保障的領域更加集中,涉及民生問題的案件在人民法院案件總量中約占60%以上。
第二,對司法公正提出了新需求。一是對程序公正更加關切,要求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案件,必須通過司法程序的正當性和司法行為的規范性,表現出司法過程是公正的。二是對實體公正的認識日趨多元化,對于同一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同群體、不同階段、不同個體時常做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價值評判。人民法院司法審判的結果,不僅要接受法律的評判,還要接受社會道德、民俗習慣、當事人自身立場等方面的評判。三是一些案件當事人訴求表達方式趨于激烈,往往從實現自身利益訴求出發理解司法公正,動輒采取纏訪、鬧訪甚至傷害法院干警、自殺、自殘等極端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向人民法院施加壓力。
第三,對司法效果提出了新需求。一是不僅要求司法公正,還期待解決實際問題。近年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日益增多。1985年至1995年,江蘇法院強制執行的民事案件基本保持在審結案件總數的20%至30%;但1998年至2007年,則上升到50%以上。在涉訴信訪工作中,上訪人要求解決實際問題的愿望更為強烈,人民法院必須努力爭取有關方面的支持,積極運用非司法方式妥善解決,而這一工作難度又很大。二是不僅要求依法裁判,還期待案結事了,從根本上化解矛盾,徹底地從糾紛中解脫出來。三是不僅要求人民法院做好審判本職工作,還期待拓展審判社會職能,通過審判工作,更好地發揮對社會主體行為的引導、規范作用。
第四,對司法過程提出了新需求。一是期待司法更加公開,不僅要求知悉案件的裁判結果,還期待了解案件裁判的過程,特別期待法官心證的公開、裁判說理的公開以及定案過程的公開。二是期待司法更加民主,希望更多地參與司法活動,親身感受司法的過程;要求人民法院更加注意傾聽人民呼聲,接受人民監督。三是期待司法更加便民,不僅要求司法程序嚴謹公正,還期待高效便捷,切實減輕訟累;不僅要求司法恪守中立,還期待司法貼近生活,走進群眾,更加主動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
第五,對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需求。要求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司法、公正司法、司法為民、和諧司法。要求人民法官更加廉潔司法,保持良好的職業形象;更加親和為民,在司法工作中更多地表達和傳遞對人民群眾人性化的關懷。
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的成因分析
新世紀新階段人民群眾的司法新需求,是與我國基本國情條件和發展的階段性特征緊密關聯的。一方面,我國基本國情條件和發展的階段性特征是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產生的社會基礎;另一方面,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是我國基本國情條件和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司法領域的具體表現。
一是從經濟條件來看,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不斷增強,但生產力水平還不高,結構性矛盾突出,經濟增長方式粗放,發展很不平衡,這成為當前社會矛盾糾紛增多的深層次原因。隨著市場經濟在當代中國的深入發展,人們追求利益和財富的欲望被激發出來,經濟交往日益頻繁,所涉領域不斷拓展。但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影響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依然存在,統籌兼顧各方面利益的難度日益加大,從而導致社會矛盾糾紛的劇增。人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但是貧富差距、分配不公、社會保障、勞動就業、醫療衛生等民生問題在一定范圍內依然比較突出,這是涉訴民生糾紛大量產生的重要原因。
二是從政治發展來看,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扎實推進,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不斷增強。但是,法制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人民群眾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呼聲日益強勁,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深入發展,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意識不斷增強,反映在司法領域,要求進一步消除司法神秘主義色彩,進一步落實司法便民措施,進一步體現司法人文關懷。
三是從社會因素來看,社會解決糾紛的方式是多元的,一些非司法糾紛解決方式在某些方面比司法方式有更大的優越性,如簡便快捷、成本低廉、有利和諧等。但目前,這些糾紛解決方式的功能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使得原本可以由社會自我消解的糾紛大量涌入人民法院,增加了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的司法需求。此外,我國現階段許多利益沖突和糾紛是僅僅依靠人民法院不能有效加以解決的,必須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的大力支持來共同解決。而在這方面,相關的機制和制度還不夠完善。這使得人民法院承擔了大量的人民群眾司法外的需求。
四是從文化背景來看,一方面,社會主義文化的發展繁榮,使得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明顯增強。價值多元化讓少數人思想迷惘、信念動搖、榮辱觀錯位,成為矛盾糾紛多發和犯罪高發的重要思想根源。另一方面,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直至今日仍在對現實社會發生著潛移默化的作用,這就決定了我國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深受固有文化傳統的深刻影響。“和為貴”、追求實質正義、少訟息訴、“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等等觀念根深蒂固,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方面,必須體現鮮明的中國特色和中國風格。
建立健全滿足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的工作機制
一是完善民意收集、分析和反饋機制。暢通民意表達渠道,及時、全面、廣泛地收集涉訴民意。建立涉訴民意分析、會辦、督辦制度,在正確判斷、去偽存真的基礎上,采取針對性的對策措施。
二是完善審判質效管理機制。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件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完善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制度,定期對審判工作總體狀況進行分析評估,科學作出司法決策。完善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對案件審判流程實行全面跟蹤監督。完善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制度,深入分析、及時反饋質評中發現的問題。
三是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加強訴訟調解工作,促進涉訴糾紛有效解決。深入推進“訴調對接”工作,擴大委托調解和邀請調解的案件范圍,充分依靠政治優勢解決糾紛。抓好“人民調解工作室”設立工作,盡可能多地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大力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把“訴調對接”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范圍。
四是完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開機制。大力推行“陽光司法”,依法全面落實司法公開。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增強來源的廣泛性;拓展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活動的范圍,探索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調解和執行的制度措施。完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工作制度,自覺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以人民滿意為標準,建立和完善由人民群眾評判司法工作的機制。
五是完善司法能力建設機制。強化審判經驗總結,著力對工作有張有弛、辦案數量多、發改率和上訴率低的優秀法官的工作經驗進行總結推廣。完善法官培訓制度,把培訓的重點放在解決審判實踐問題上,加強對基層法官的培訓,健全培訓、考核、任用“三位一體”的培訓制度。
六是完善便民訴訟機制。推行巡回審判制度,依法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推行民事案件速裁審理制度,提高審判效率。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涉訴信訪終結案件救急資助等制度,加強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的銜接協調。
七是完善規范司法行為機制。深入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嚴密各個審判領域、各個審判環節的實體性和程序性制度。切實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加強對類案的分析研究,統一類案法律適用標準;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加強對常見類型案件的案例指導;強化定案把關機制,對新類型、大標的額、疑難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構建多層級的定案把關體系。
八是完善司法工作保障機制。努力解決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嚴把基層法院進人關,確保把有限的政法專項編制用于充實法官隊伍。爭取增加司法輔助人員,為法官配備一定數量的助理,探索建立“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辦案模式。努力解決基層法院經費保障困難問題,落實基層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實現經費由財政全額保障。(作者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200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