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江蘇省建湖縣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搶劫案件,以被告人陳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和王某、楊某約好晚上見面,見面后,王某問陳某哪家有錢?陳某說被害人谷某家有錢,遂帶王某和楊某去被害人家,途中楊某將事先準備好的帽子戴在陳某某頭上,并將隨身攜帶的菜刀給陳某某,讓陳某某一個人去搶,后陳某某到谷家觀察動靜時,驚動了谷某,谷某奪陳某某手中的刀,因谷妻呼救,群眾一起將陳某某抓獲而案發。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械搶劫私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陳某某案發時系在校學生,未滿18周歲,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現,應依法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