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民事訴訟中不公開審判之適用
作者:刁安心 發(fā)布時間:2008-09-25 瀏覽次數(shù):1238
公開審判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制度,而不公開審判則是公開審判制度的例外規(guī)定,從制度歸屬上說,不公開審判實際是隸屬于公開審判制度之下。通常情況下,人們往往關注的是公開審判制度,即討論如何使得人民法院的審判過程及結果最大限度的向群眾公開、向社會公開;而對于不公開審判,社會公眾、學術界很少有人關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的關注和理解也不夠,當事人主動提出不公開審判的情形則更少。筆者以為,司法實踐中,不公開審判的適用不僅涉及程序公正的問題,而且涉及對當事人權利的合法保護,因此,審判人員在司法審判中能否充分的理解和準確的把握不公開審判的要旨就顯得十分重要。下面筆者對不公開審判的適用作簡要闡述。
一、不公開審判的法律規(guī)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4條對商業(yè)秘密的內涵作出了解釋。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到,涉及不公開審判的案件有:一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其中包括黨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軍隊的秘密;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三離婚案件;四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所謂商業(yè)秘密是指技術秘密、商業(yè)情報及信息等,主要包括生產工藝、產品配方、貿易聯(lián)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愿公開的工商業(yè)秘密。
二、不公開審判的具體適用。對于上述案件,結合法律規(guī)定來看,不同的案件適用不公開審判的情況并不完全相同,具體來說,不公開審判分為應當適用和可以適用兩種情形,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個人隱私的案件以及法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則為應當適用不公開審判,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發(fā)現(xiàn)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特別規(guī)定不公開審理的,主動依職權決定不公開審理。對于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決定是否不公開審理,法院不主動依職權決定,當然,如果離婚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法院可依職決定不公開審理。另外,從法律條文的文義理解,對于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院也可以不采納申請意見,而依法進行公開審理,對于法院應依據什么標準來衡量是否不公開審理,法律未有規(guī)定,筆者以為,司法實踐中,應由審判人員根據案情、案件影響程度、權利人的利益、審判需要等因素自由裁量。
三、違反不公開審判程序的法律后果。對于應當不公開審判而進行公開審判的,首先面臨的是審判效力的問題,即這樣的程序瑕疵是否會影響到案件的最終裁判,筆者以為,庭審過程,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從而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礎上對案件作出裁判的過程,是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的體現(xiàn),庭審的公開與否并不必然影響到審判效力的問題,公開審判系法律所極力倡導的審判方式,不公開審判作為例外的存在主要是為防止公開審判會觸犯或侵害案件以外的國家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次,違反不公開審判程序產生的直接后果往往是導致國家秘密的泄露、他人隱私權受到侵害,對應的責任可能是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比如構成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