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人們現代生活的變化而引起的頻繁交往,飲酒活動增加。因共同飲酒行為導致受害者死傷后果,從而形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也增多。從我院受理的情況來看,呈逐年上升趨勢。經過調研,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組織聚會飲酒活動的主體多元化。有以單位名義召集組織公務性活動的,有以一般同事朋友名義自發私交活動的,有以婚喪嫁娶民俗名義的禮尚往來活動的,有業務完成后以東道主名義表達謝意的等等。

 

二、發生飲酒事故的原因有多重性。有同飲者明知受害者不能喝酒,而言語刺激或借情相邀強迫性勸酒;同飲者對受害者飲酒后駕車、游泳、高空作業、井下作業、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同飲者未將受害者安全送達目的地或未通知受害者的家人接送的,無意思聯絡行為偶然結合飲酒行為引起的意外事故;也有受害者不顧同飲者勸阻而自己不理智暢飲的情況。

 

三、受害者發生事故的行為多樣性。從發生死亡的過程分析,從有的是飲酒后直接發生;有的是原先疾病纏身因飲酒引發疾病的;有的是無疾病原因但飲酒后進行其他運動導致的;有的是飲酒后因疾病原因結合其他運動的發生的。從次數上分析,有一次飲酒發生的,有連續兩次飲酒后發生事故的。從狀態上分析,在飲酒后當場死亡的,也有飲酒后數小時死亡的。從行為上分析,有主動性的作業,有被動性的撞擊。從人數上分析,有受害者一人死亡的,有因受害者的原因導致數人死亡的。

 

此類案件的特點有:

 

一、后果重。因受害者一般都是男性,年富力強,是家中頂梁柱。受害者死亡后,一般上有老下有小,其對家庭造成的精神、經濟損失巨大,家人也難以接受這樣的現實。

 

二、矛盾大。受害者一方情緒激烈,往往家族數人哄鬧砸打、抬尸相逼。賠償數額按人身損害賠償的死亡標準計算,動輒幾十萬元,而同飲者一方往往從情感態度上不肯賠償,只同意象征性地慰問了事。

 

三、取證難。由于受害者已死亡,同飲者也不可能客觀反映事實原貌,更不可能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解釋,故對受害者在飲酒上的主動性與被動性方面無法了解實情,處理只能是根據事情發生的結果進行推斷。判決后,往往會引起上訴。生效后,執行阻力大。

 

針對上述情況,我院提出如下建議:

 

1、加大宣傳提高認識。提倡科學文明、健康有益的飲酒方式,對于過度飲酒后對身體的危害及飲酒后發生的事故,要進行警示宣傳。提倡正確的飲酒觀念,從生命意義、家庭義務、社會責任的諸角度提高飲酒人的認識,并做好飲酒后相關的安全防范工作。

 

2、多種形式擴大調解。對于因喝酒產生的損害后果,受害者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同飲者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負有道德、法律上的勸阻通知協助照顧和幫助等明示的作為義務。因此,賠償的數額一般達不到受害者一方的期望值。因此處理過程中,要邀請地方領導、調解主任、地方德高望重的長者,安慰勸解受害者親屬,并充分利用風俗、友情進行調解。

 

3、審慎把握法律介入。妥善平衡同飲者與受害者的責任,確立飲酒系情誼行為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審理中,應注意同飲者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應從其對死者生命健康權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來衡量,依據一般的社會經驗作出判斷。認定了勸酒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則判令同飲者承擔侵權責任,確定同飲者責任份額的要求應根據主觀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綜合判斷。而對于符合當地風俗習慣、屬情理之中適當招待,受害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飲酒具有控制能力,且同飲者也并未勸其過量飲酒,則同飲者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