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8年7月23日,徐州市豐縣人民法院從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出發,嚴把未成年人罪犯緩刑撤銷關,通過調查情況和協調,社區矯正機構撤回了“關于撤銷罪犯馬某緩刑的建議”,從而挽救了少年犯馬某。馬某泣不成聲地向法官表示:“謝謝法官叔叔阿姨,是你們挽救了我,今后我一定遵守社區矯正管理規定,好好改造自己!”
馬某,現年17歲,2007年11月12日犯聚眾斗毆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1個月,緩刑2年。判決生效后,馬某被移送其戶籍所在地的豐縣順河鎮司法所進行社區矯正。2008年7月15日,豐縣人民法院收到豐縣順河鎮司法所“關于撤銷罪犯馬某緩刑的建議”,認為馬某在緩刑考察期間已連續兩次未按規定報到和參與社區勞動,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江蘇省社區矯正對象管理工作規定》,建議撤銷對吳軍的緩刑,予以收監執行原判刑罰。該院對此高度重視,少年法庭的3名法官立即驅車幾十里趕到馬某所在的村莊,了解到馬某在兩月前隨其父母到上海打工一直未歸,法官便讓馬某的親友抓緊時間和馬某取得聯系。
7月22日,得到消息的馬某和其父親從上海匆匆來到豐縣人民法院。經了解,馬某認為自己被判處的是緩刑,只要不再做違法犯罪的事情就行了,而且還有父母在身邊管教自己,便私自隨父母外出打工。承辦法官考慮到馬某并非故意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而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即離開豐縣,并且馬某系未成年人,其在打工期間亦沒有違法行為,如對其收監執行刑罰,將不利于對其的教育改造,不利于其身心的健康成長,對其一生將造成無可挽回的不利影響。鑒于此,法官從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出發,對馬某及其父親進行了嚴肅批評和說服教育,并責令馬某具結悔過。然后,法院將馬某的情況書面告知豐縣順河鎮司法所,認為不適宜將其收監執行。7月23日豐縣順河鎮司法所撤回了關于撤銷馬某緩刑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