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成本管轄授權鑒定多重法律障礙 相關部門認識不統一立法存有空白

 

導讀

  成立兩個月的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法庭受理的案件,沒有一起是環保公益訴訟。這與兩個月前的預期反差太大???56的媒體報道稱,無錫市中院正式成立“環境保護審判庭”,業界認為“公益環保訴訟的大門將向環保組織打開”,“給立法和司法實踐都帶了個好頭”。
  沒有一起公益訴訟,到底為何?記者調查發現,從表面看,是公民的公益訴訟觀念薄弱。然而深究下去,卻是我國目前的立法空白。而立法空白帶來的另一個現實問題是,環保公益訴訟面臨龐大的經費和技術瓶頸。    

曾經引起社會轟動的江蘇首個環境保護審判庭成立兩個月來,受理的環保公益訴訟案件數是“零”。
  這一令人吃驚的消息,是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環保庭庭長趙衛民今天向記者透露的。這個數字,與成立之初社會的深度關注、各界民眾乃至官員的熱切期待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當時,曾有一些權威專家特意聯系無錫中院相關部門,表示了對法院明確環保公益訴訟主體的支持和對公益訴訟的預期。

法院初衷

開辟新路改變環保消極執法

據記者了解,環保法庭成立之初的轟動點之一是“大大擴展了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不但包括各級檢察機關、各級環保行政職能部門,而且納入了環境保護社團組織、居民社區物業管理部門。

此外,環保法庭對環保公益訴訟案件受理范圍也規定得非常明確:凡是無錫市中院轄區內環保自然生態規劃區域發生影響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居民居住社區范圍內影響生活環境質量的公益訴訟,沿太湖水域、長江水域、古運河水域環境規劃帶范圍內發生的影響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以及重點風景旅游區環境保護規劃帶范圍內發生的影響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都納入了受理范圍。

“我們支持公益訴訟的初衷,是想改變某些地方行政執法部門因為在排污費、地方稅源等問題上態度不一致,造成消極執法、處理處罰不根治的問題,并據此確立了訴訟原告的主體。”分管該庭的無錫市中級法院副院長趙建聰對記者坦言,“我們是想明確一條新路,想通過司法手段,改變傳統的依賴行政執法處理環境污染和環境糾紛的單一格局,推進環境保護問題的司法保護力度。”

“零訴訟”背后

立法空白認識不一成本高昂

那么,如何解釋“零訴訟”現象?

“從表面上看,沒有人來打官司,似乎是因為公益訴訟觀念淡薄,沒有人來‘管閑事’,沒有人愿意站出來,打一場轟轟烈烈的公益訴訟。但實際上,問題沒有這么簡單。”趙建聰對記者說。
  “相關部門的認識不統一是公益訴訟‘叫好不叫座’的原因之一。”趙建聰透露,檢察機關、環境保護社團組織等都納入了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但是檢察院積極性不夠,因為涉及成本問題,在訴訟地位上也有矛盾,如判決駁回了,是抗訴還是上訴?目前最能代表團體的律師界,如律師協會,在公益訴訟主體上也存在涉及成本的問題,此外還涉及怎樣獲得授權的法律障礙。
  “在實踐中,光操作問題就出現了很多麻煩。”據他透露,在不久前的有關水資源司法保護研討會上,僅涉及到管轄的問題,就有著很多爭議。“很多水環境污染都是流域性的,跨越了行政管轄區域的界限,例如太湖的問題,就涉及到安徽、浙江、江蘇三省,無錫區域的太湖水質問題,涉及到了常州、無錫、蘇州、湖州等等多個地市,在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方面都有很多問題。即使打破了行政區劃的界線,如在一個流域內通過指定相關海事法院管轄審理,也同樣面臨著審判力量不足、取證不及時、管轄范圍過大的問題。”

據無錫中院環保法庭法官分析,還有一個可能是,企業的排污已經造成了周邊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破壞,但污染造成的隱性損害暫時還沒有暴露。另外,目前對水環境污染等直接損害自然人的損害程度,還缺乏一些科學的根據。

20075月,太湖藍藻暴發,引發無錫市百萬居民飲用水危機。“藍藻究竟會給個體健康造成什么樣的損害?普通公民往往不具備用專業技術和裝備檢測、舉證的能力,目前又沒有獨立的中介機構和環保組織能夠勝任這一工作,這些都給司法認定損害程度和賠償標準造成了極大難度。”這位法官說。

據介紹,即使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問題還是很多:是不是就把侵權損害賠償金直接支付給原告,還是支付給廣大受環境損害的群眾?公益訴訟涉及到的還有法律后果的問題,比如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公益訴訟組織為訴訟耗費的其他人員費用,怎么計算?

據了解,去年12月國內第一起跨行政區劃環境公益訴訟案中,貴陽市紅楓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庫“兩湖一庫”管理局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向清鎮市法院環境保護法庭提起環境污染損害訴訟,起訴位于安順地區平壩縣境內的貴州天峰化工公司,要求停止排污侵害。“在該起案件中,也僅僅停留在了‘停止侵權’的層面上,并沒有涉及到損害賠償。目前國內也沒有先例,所以很難預料一起公益訴訟的賠償問題。”趙建聰對此評價道。

出路何在

下達環保禁令賦予個人起訴資格

“與知識產權審判比較,環保審判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還很不成熟。”趙建聰說,“在商標侵權中,法院可以直接以民事禁令的方式,責令侵權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等侵權行為,但還沒有直接命令企業停止排污的司法實踐,我們接下來可以考慮嘗試使用。”

但他也表示,法院使用環保民事禁令的壓力比較大,可能直接面臨工廠停產、工人下崗的問題。在適用上,要得到上級法院和人大以及地方政府的認可和理解。

記者今天采訪的一位專家認為,沒有明確公民個人的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也是導致“零公益訴訟”現象出現的原因。記者就此向趙建聰求證,他表示,之所以沒有給予個人訴訟主體資格,主要是考慮到可能存在個人濫訴以及當前法院面臨的繁重審判壓力。但他認為,可以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一部具體的法律予以明確和完善。

還有人說,環保公益訴訟就是一張“畫餅”。趙建聰對此予以了否定。“雖然開始時遇到了很多問題,但是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據他透露,無錫全市法院受理了包括違法排污處罰、拆除影響環境生態的廠房、設備等非法建設的非訴執行案件等共計97件。
  “現實中‘無人登場’,并不能否定其對推進環境保護工作的作用,一旦有公益訴訟案件發生,我們將努力辦好。”趙建聰說。                  

本報無錫76  記者 丁國鋒

 

 

編輯手記

  事實上,我國學者經過多年的探討,已經充分論證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在環境公益訴訟適格原告上,立法尚存空白,至今還有較多的爭議,誰有起訴資格,法院對主體資格如何審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依靠司法手段處理環境污染和環境糾紛,已經成為不容回避的必要選擇。“風物長宜放眼量”,目前現實中的“無人登場”,也許恰恰正是推動立法的加速器。我們可以預期,江蘇首個環保法庭遭遇的現實窘境,將成為促進法律盡快完善的一個動力。

 

(200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