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按國家標準簽訂普通加工承攬合同,由于未達到相關規定,被告拒絕支付下欠工程款,正是由于原告提供的加工合同導致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7415,原、被告雙方簽訂一份廣告牌工程加工承攬合同,由原告承建新沂市火車站樓頂廣告牌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按本地行業通行標準履行了義務,而被告尚欠工程款16500元遲遲未付。雙方就工程款給付、工程質量發生糾紛,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處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約定了原告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制作、安裝,所購買的材料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原告必須嚴格按照工程施工作業標準進行施工管理;如原告設計、制作及所用材料不合格、施工致使房屋漏雨,破壞房屋主體結構,損失由原告全部承擔,且被告可拒絕支付費用。

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就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技術規程作出規定即廣告牌鋼結構與混凝土結構之間應采用專用預埋件連接,嚴禁采用摩擦型膨脹螺栓錨固。庭審中,原告自認其施工工程是用摩擦型膨脹螺栓錨固,辯稱當地施工同類工程均用摩擦型膨脹螺栓錨固,因通常都是這樣施工,就沒仔細看合同,沒想到被告竟然是按國家標準和其簽訂的合同。被告舉證證明,原告所使用的材料經檢驗也不合格,原告違反了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被告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工程部分價款,沒有違反合同約定,其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因而原告的訴訟請求,無充分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