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一起工傷事故賠償糾紛一案,原告吳某騎自行車在下班途中被摩托車撞傷,而吳某卻以工傷事故為由將公司告上法庭,經法院宣傳法律并進行調解,被告某公司賠償了原告吳某各項損失人民幣6000余元。

原告吳某在被告某公司工作多年,200710月一天晚上,原告吳某上完夜班后騎自行車回家途中,被王某駕駛的摩托車撞倒受傷,住院治療12天后出院,花去醫藥費3000余元。因王某孤身一人,家庭條件較差,暫時難以支付原告吳某的各項損失,原告吳某根據律師的提議,即向公司主張工傷賠償,而公司卻以交通事故為由拒絕賠償,為此,原告吳某將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受害人可以交通事故要求侵害人進行賠償,也可以工傷事故要求所在單位進行工傷賠償,如所在單位以工傷事故賠償職工損失后,依法有向交通事故侵害人進行追償的權利。聽完法官的宣傳,被告某公司愉快地接受了調解并達成上述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