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案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作者:徐冬紅 發布時間:2008-03-12 瀏覽次數:1769
自《婚姻法》及其兩個司法解釋實施以來,筆者在受理同居關系案件過程中發現,此類案件受理在案由的確定及訴訟費收取等方面存在著操作困難,建議出臺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同居關系案件的受理,以方便操作。
一、案由的確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受理此類案件案由應定為解除同居關系。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案由規定》)第240條對此類案件規定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糾紛,目前我們使用的電子操作系統是省高院開發的法院綜合信息系統,系統預設的也是《案由規定》的案由。所以我們在受理、審理案件過程中,在電子系統上只能以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案由立案并報結,而在卷宗材料上則手寫為解除同居關系糾紛,使電子卷宗與紙質卷宗的表述
形成差異。此是解除同居關系的案由存在的問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案由如何確定,目前沒有相關規定。對財產分割,如按財產所有權糾紛立案由,則不能與一般的財產所有權糾紛相區分,讓婚姻家庭類糾紛與一般的權屬糾紛相混淆。如自立案由則不同的立案人會有不同的案由,一個法院都很難統一,在法院信息系統中也無法操作。子女撫養糾紛,可立為撫養關系糾紛,對此無大的差異。如當事人同時提出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兩項訴訟請求,則案由的確定和操作會更困難。
二、訴訟費收取
1.解除同居關系案件,《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其收費沒有明確規定。如不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作為非財產案件收費與離婚案件的收費無區別,均為50元。如一旦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則在收取訴訟費上就有了差異。《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如涉案標的為一萬五千元,離婚案件則比非財產案件多收50元。
2.當事人同時提起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的訴訟請求,按財產案件還是離婚案件收取訴訟費目前也沒有規定。當事人單獨提起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因案由的難以確定,相應的訴訟費收費標準也難以確定。《辦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比例交納。標的再以一萬五千元為例,婚姻案件受取100元,財產案件則受610元。兩者相差達6倍。
三、建議
1.《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自2001年實施以來,對確立案由起到了一定的規范、指導作用,但結合審判實踐,還有待進一步的改進,如將第240條規定的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改為解除同居關系。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的糾紛,再確定一個新案由,便于規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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