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改進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形式
作者:王立新 發布時間:2007-12-03 瀏覽次數:7041
該院從本院具體情況出發,經過充分的醞釀調研,結合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客觀規律,從審判委員會的機構設置、議事議案范圍、會議制形式、工作程序、議事規則等方面進行了系列化的改革和完善。在傳承并規范會議制的基礎上,著力推行審判委員會審理制,改變單純的會議制為兼采審理制與會議制相結合形式。規定審判委員會委員采取三種形式參與審理案件:由委員自行組成合議庭直接審理案件;委員與案件承辦人或原合議庭成員重新組成合議庭參與審理案件;或是由超過全體審判委員會委員半數的委員通過查閱案件卷宗材料、旁聽合議庭審理案件等方式指導合議庭審理案件。審理制的實施,有利于審委會委員準確把握案件爭議焦點,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避免主觀臆斷,進一步增強司法能力。
新修訂的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試行兩個月以來,該院共召開審判委員會會議4次,討論案件5件,評定優秀法律文書5篇及疑難復雜案件6件,研究審判業務指導性文件及審判管理事項6件,審判委員會委員直接參與審理或聽審案件24件,審判委員會的工作質量和效率得到進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