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為了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建立健全法院訴訟調解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的對接工作,江寧法院制定和落實了五項工作措施。

一是強化“訴調對接”基礎工作。開通咨詢熱線,及時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充實調解指導員隊伍,選派一批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轄區內街道(鎮)設立的調處中心的指導員;編制聯絡名冊,確保調解指導員與轄區內的調解人員聯絡暢通;建立聯席會議、例會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

二是建立“訴調對接”互動機制。在立案窗口設立立案引導員,及時向當事人釋明大調解機制的特點和優勢,告知訴訟風險和成本;推行訴前調解,立案前,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不適用調解程序外均應先行調解,對于訴前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當事人要求本院出具調解書的,當即辦理立案手續,制作調節書;組織巡回審判,現場調解、就地開庭,為及時化解糾紛創造有利條件;實行委托調解,對于同一轄區的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宅基地糾紛、相鄰糾紛等適宜進行委托調解的案件,委托調處中心進行調解;拓展協助調解,邀請工會、婦聯、交巡警等部門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調解,有效地利用社會資源化解矛盾糾紛。

三是開通“訴調對接”綠色通道。經調解組織調解未果、當事人要求訴訟的,由調解指導員或巡回審理的法官在調處中心、巡回審判點現場立案;現場立案時,當事人口頭起訴的,立案人員按規定要求制作起訴狀筆錄,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確有困難,提出免、減、緩交訴訟費用要求的,可按規定實施司法救助。就近立案后,即時組織調解,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場制作調解書。對當事人確因正當理由難以在工作日或白天參與訴訟調解的,可安排在節假日或晚間調解。

四是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以及區、街道(鎮)調處中心分流指派有關職能部門或者組織就矛盾糾紛進行調解達成的確定當事人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審理涉及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一般先行調解。定期或不定期通過信息簡報形式對涉調案件處理情況向區、街道(鎮)調處中心有針對性地進行通報。

五是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和指導。與區司法局和調處中心緊密配合,制定培訓計劃,派出具有較豐富法律知識和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開展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定期向調處中心提供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信息,并負責組織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技能、證據收集、文書制作等方面的培訓。建立旁聽制度,定期組織調解員旁聽公開審理的案件,特別是對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邀請調解組織負責人及參與調解的人員參加庭審旁聽。建立咨詢制度,幫助指導調解人員規范工作程序、調解方式及文書制作。建立通報制度,對撤銷或宣布調解協議無效的案件及時向該調解組織通報,以便總結經驗教訓,予以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