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如東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被告王某雖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卻因未取得駕駛資格,而不得不自行承擔事故責任。

20075171620分左右,被告王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張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張某多處受傷。事故造成了張某一定的經濟損失。審理中王某認為自己所駕車輛,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故張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最低保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自己無須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所駕駛的車輛雖已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但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其行為違反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因此而給張某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最低保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在審理中調解未成,法院及時作出判決,由王某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最低保額范圍內承擔對張某損失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