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關媒體上了解到,北京一中院在執行北京豐利達房地產公司系列執行案時,沒有以案辦案,而是想當事人所想,使逾億元標的的案件以和解結案,取得申請人、被執行人雙方滿意的良好效果,實屬不易。案件的執行充分體現了法官的高度責任心和良好的司法能動性。

執行工作作為司法領域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承擔著保障當事人權益得到最終實現的重要職能,因此,也成為處在被各方關注的“風口浪尖”,因執行不當造成當事人上訪的不在少數。因此,要實現和諧司法,必須要實現和諧執行,才能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基礎。

和諧執行要求執行法官不能就案辦案,應當以“司法為民”的情懷,在解決矛盾、化解糾紛上下功夫,而不是強執了事或中止中結。盲目地直接采取強制手段,往往效果并不如人意,而會導致出現大量的陳案、積案,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進一步激化。因此,人民法官應以對人民、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采取盡可能的辦法,通過和解,使矛盾在相對平和的環境中解決。當然,和諧執行并不是一味地排斥強制執行,通過強制執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保證和諧社會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