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宿遷訊: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不斷增加便民措施,大力開展上門立案,巡回審理等活動。2007年7月12日上午,立案庭接到當事人張金蓮、王艷電話稱,其與被告劉某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泗洪法院5月31日作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等損失3100余元的判決,至今沒有履行。原告張金蓮年近70歲,行動不便,其家住泗洪縣太平鎮(zhèn)橋口村1組,地處洪澤湖畔,交通閉塞。該院接到求助電話后,立即安排立案人員驅(qū)車近50公里趕到因當事人家中,為其辦理立案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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