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結一起土地行政賠償案,徐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求徐州市某縣人民政府賠償其損失600余萬元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2001年徐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合作開發房地產協議,并取得了縣政府頒發的其所開發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2003年因頒證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該土地使用證被撤銷。后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多次向縣政府提出該塊土地的使用權變更登記,但縣政府受理后一直未予答復。為此,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04年訴至法院,請求縣政府履行職責。同年4月法院判決縣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但縣政府一直未能履行生效的判決。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認為由于縣政府的不履行職責,給其造成巨大的損失,曾于20063月向向縣政府遞交賠償申請,縣政府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故該公司于同年8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縣政府賠償其房屋看管、折舊、維修、自然損耗等各項損失計60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徐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多次向縣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縣政府受理后未作答復,其行政不作為已被生效的判決書所認定。但是否構成行政賠償還必須要看該公司主張的損失與縣政府的行政不作為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本案中縣政府的行政不作為并不必然導致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財產損失,也即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所主張的財產損失與被告的行政不作為間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原告的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