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通過對某縣級市2004年以來訴訟到法院的213件行政訴訟案件中的78件行政處罰案件(含訴行政處罰不作為案件)的調查分析發現,行政處罰在程序及實體處理上仍存在不少瑕疵,有瑕疵案件29件(凡1件案件有兩處以上瑕疵的按1件計算)占行政處罰案件的37.2%,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處罰的威信和依法行政進程的推進,有待進一步規范完善。

1、相同情節處罰不一。同一行政機關對性質相同、情節相似的違法行為處罰存在較大差異。此類案件有3件,占3.8%。如某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張某逾期進行稅務登記的行為處以按日加收50元的罰款,而幾乎在同時,對納稅人王某同樣的行為則僅給予責令改正的申誡罰。

2、存在“罰態度款”現象。《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在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時有陳述和申辯權。但有些行政執法人員由于思想認識不到位,以當事人在執法過程中的態度決定處罰的輕重。常出現把當事人陳述申辯行為作為態度不好,故意找麻煩,進而加重對當事人處罰。此類案件有6件,占7.7%。

3、“議價處罰”占有一定比例。有少數行政執法人員為使當事人不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實行“議價”處罰。只要當事人承諾不復議和不起訴,就降格處罰或降低處罰標準。這類案件有9件,占11.5%。

4、處罰不到位。少數行政機關因擔心當事人投訴,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對一些違法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只做口頭批評教育,不實施具體處罰,削弱了行政執法的權威性,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這類案件有7件,占9%。

5、罰款收繳未分離。不少行政處罰依法不能當場收繳罰款,而有些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對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程序的,因擔心被處罰人逾期繳納或不繳納罰款,增加工作中的麻煩,往往在開出處罰決定書后由直接處理的人員當場收取罰款。行政處罰罰款與收繳未實現徹底分離。此類案件有6件,占7.7%。

6、處罰未告知或告知時機不正確。《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少數行政執法人員怕麻煩,在處罰之前不告知。還有的行政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同時送達處罰告知書,實際上剝奪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權。此類案件有8件,占10.3%。

7、適用法律法規不規范。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只適用罰則條款未適用性質條款,有的決定書適用法律未到具體的項。還有的錯將法條的款表述為項,項表述為款。此類案件有5件,占6.4%。

規范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為,關系到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質量,關系到行政機關形象建設。行政機關應從執法為民的高度出發,加強對執法行為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完善行政處罰。

進一步規范完善行政處罰應采取以下對策:

1、強化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觀念。經常性地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性規定,加強法制培訓,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水平和執法素質,做到文明執法、嚴格執法、公開執法。

2、統一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行政機關要從實際出發,研究制定科學、簡便易行而又規范合法的處罰操作程序、裁量規則和相應法律文書,設計處罰文書格式,從制度上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做到處罰標準在一個特定行政區域內統一,從而減少同種職能行政機關執行的差異。

3、提高執法工作的透明度。通過報紙、電視、宣傳欄、網站等媒體將處罰標準、處罰依據、處罰對象、處罰過程對外公開,提高全民遵守法律規范的意識,減少因行政機關宣傳告知不到位而造成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處罰。同時要強化社會公眾對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民主監督,強化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監督。

4、罰款與收繳徹底分離。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應嚴格執行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的規定。對不按時繳納罰款的要嚴格執行加收罰款制度,對拒不繳納的,強化執行措施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切實維護法律的尊嚴。

5、嚴格執法程序。要糾正重實體輕程序的行政執法理念,充分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6、準確適用法律規范。行政執法人員要準確領會法律規范的涵義。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要作出準確定性,既要適用性質條款又要適用罰則條款,而且要適用了具體的款、項、目。